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严惩"网络黑嘴"商业诋毁行为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依法严惩"网络黑嘴"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对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净化网络生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经过
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秉持"不满意就退货""用真品换真心"的经营理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得到消费者认可。于某某系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
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不断发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以及于某某个人名誉的视频,对胖某公司及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营造竞争优势。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
- 商业诋毁成立: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 名誉侵权成立: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导致公众对于某某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 共同侵权认定:温某某出借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均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
- 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
- 发布致歉声明并在视频账号发布
- 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
- 区分正当监督与恶意诋毁:网络言论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可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商业诋毁之实
- 追究平台连带责任:出借账号、享受流量红利的企业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遭受网络诋毁的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对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诋毁他人谋取私利必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