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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 日期:2026-08-16

发包人破产,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该债权性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裁判要旨:农民工工资债权虽因债务转移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职工工资优先清偿的立法精神,农民工工资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应当赋予其优先受偿地位。

典型意义:本案将《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与破产清偿体系有机衔接,有力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