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日期:2026-0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7号)已于2026年8月5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调整制定依据,明确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措施地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海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规则,并同步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实务提示:本次修改衔接《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新旧规定衔接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