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1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集中发布三项配套司法解释,与法典同步施行,对生态环境领域新旧法律衔接、海洋生态公益诉讼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等规则作出明确。
法释〔202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有利溯及"的具体情形,为解决法典施行前后的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提供了裁判依据。
法释〔202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等九件司法解释进行集中修改,使其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
法释〔2026〕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将原《海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名称调整为《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对相关条文作出更新。上述三项司法解释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荆勇军律师提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涉环境案件新旧法衔接至关重要。企业应及时对照新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排查合规风险,涉诉时注意主张"有利溯及"规则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