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8号) | 施行日期:2026-09-01

著作权司法解释新规9月1日施行:发表权一次公开即用尽,室内艺术品拍照合法化

2026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正式施行。该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对原司法解释(法释〔2002〕31号,2020年修正)作出第二次修正,围绕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三大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标准。

一、发表权认定回归客观标准:一次公开即权利用尽

原司法解释第九条将"公之于众"限定为"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新规删去这一主观限定,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这意味着: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同样属于"公之于众"。

实务影响示例:某作家尚未发表的小说被甲擅自上传网络,甲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同时作品已进入公之于众状态。此后乙再次上传同一作品——按旧规,因甲的首次公开系侵权、不满足"经著作权人许可"要件,乙仍可能构成发表权侵权;按新规,作品已处于公之于众状态,乙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此次修改使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发表权的定义回归一致。

二、合理使用场景由"室外"拓展至"公共场所",并设置后续利用限制

新规将原第十八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衔接。此前合理使用条款仅适用于室外场所,美术馆、展览馆、商场等室内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被排除在外,公众拍照、录像、临摹均存在侵权风险。修改后,在公共场所陈列的艺术作品均可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可将成果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同时新规增设但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对上述成果进行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该条款意在防止以合理使用之名行实质性替代原作之实——参观画展后拍摄展品用于个人社交圈分享不构成侵权,但若将展品摄影后集中办展,则因与著作权人的展览利用方式相同而构成侵权。

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边界明确:纸媒数字化不等于当然豁免

新规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对传统媒体数字化转型中的授权困境作出了规则回应。

荆勇军律师提示:新规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则。对权利人而言,作品一旦被他人擅自公开,"未发表状态"即消灭,后续只能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项,维权策略需相应调整;对商场、展览馆、新媒体平台等使用方而言,室内公共场所艺术品拍照分享的合规空间扩大,但将摄影成果用于办展、陈列、公开商用传播仍需取得授权,边界不可混淆。涉及具体案件,建议结合个案事实并检索最新司法实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