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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经北大法宝(pkulaw.com)核验 | 整理日期:2026-09-03

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吗?——裁判分歧与实务应对

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被挂靠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经北大法宝检索核验,各地法院对此存在裁判分歧,本文客观呈现两种裁判思路及其理由。

一、支持说: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346号民事判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林文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系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当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出现破产、履行不能等严重影响权利实现的情形时予以特别保护。故建筑施工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时,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和宗旨。承包人关于本案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二、否定说:工程款债权属破产财产,应经破产程序受偿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8009号民事判决(李建康与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则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违反破产法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等财产权益,均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承包人对挂靠项目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将构成个别清偿。法院告知实际施工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类似裁判思路另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834号、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

三、分歧对比

裁判观点核心理由实际施工人救济路径代表案例
支持突破司法解释系对实际施工人的特别保护条款,破产正是其适用情形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受偿(2020)浙10民终346号
否定突破工程款债权属破产财产,个别清偿违反破产法第十六条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异议则提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020)苏05民终8009号

四、影响裁判的关键变量

从核验案例看,以下因素可能影响裁判走向:其一,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被认定(是否存在挂靠合意、是否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工、是否有施工记录签证等完整证据);其二,是否主张并证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三,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能否查明、款项能否特定化;其四,挂靠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挂靠能否直接适用本身即存争议。

荆勇军律师提示:本案型不存在统一答案,管辖法院的既往裁判倾向可能影响结果。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时,建议同步准备两条路径:一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范围内责任,二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保留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避免超过债权申报期限。同时应重点夯实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链(施工记录、签证、材料采购、人工支付凭证)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代理发包人或破产管理人一方时,则可主张工程款债权归入破产财产、个别清偿无效。具体策略需结合案件事实与当地裁判尺度由承办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