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6 作者:荆勇军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保修责任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3日发布)
核验方式:通过北大法宝(pkulaw.com)检索验证,案例原文收录于典型案例库
案号对应:案例二: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干年甚至数十年后出现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免除保修责任?这是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责任已转移,施工企业不应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是终身的,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立场。

二、典型案例要旨

某汽车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汽车车间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作业安全。某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自行维修加固后,起诉请求建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费用17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吊车梁加固方案必要合理,修复费用127万余元。法院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建设公司更换维修不合格部分并在六个月内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赔偿修复费用127万余元。

三、裁判分歧的双向呈现

🤔 裁判中的两种观点碰撞
观点一:竣工验收即责任转移
施工方主张,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缺陷风险已转移给发包方;且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通常为2-5年,现已超过保修期,不应再承担责任。
观点二:主体结构责任终身制
发包方主张,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骨骼",涉及公共安全;《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应按照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确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明确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受合同约定保修期的限制。

四、法律依据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 核心裁判规则

五、实务风险提示

⚠️ 发包方(建设单位)风险点
⚠️ 施工方(承包人)风险点

六、荆勇军律师提示

💡 针对本案的法律建议

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作为施工方,则应认识到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是法定终身责任,不能因竣工验收而放松质量管控。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反馈并留存证据,避免因"按图施工"而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 核心结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修责任,是法律为保障公众安全而设置的刚性制度,不因合同约定或竣工验收而免除。施工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主体结构质量责任贯穿建筑物整个合理使用年限,这是建筑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签约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交付后应密切关注建筑物主体结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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