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僵局与施工现场先行移交——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核验:WebSearch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 发布日期:2026-09-08

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僵局的实务困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争议导致施工停滞、双方僵持的情形并不罕见。这种"合同僵局"一旦形成,往往陷入多重困境:

僵局典型表现

  • 承包人已完工但拒不退场:因工程价款未结算、争议未解决,承包人占据施工现场不放
  • 发包人损失持续扩大: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导致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
  • 衍生民生问题:无法按期向购房业主交房,引发群体性纠纷
  • 诉讼周期拉长: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造价鉴定等多重鉴定同时进行,审理周期动辄数年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一案到底",必须等所有鉴定完成、事实全部查清才能作出判决。这种处理方式在合同僵局案件中暴露出明显的效率问题:当事人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损失持续扩大,而法院也面临"案结事不了"的困境。

二、典型案例:合同僵局下的先行判决

案例要旨

案由: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六)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处理合同解除及承包人退场问题,双方其他争议继续审理。

基本案情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争议,某建设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三、裁判分歧:两种观点的碰撞

🏛️ 发包人观点

承包人占据施工现场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应当立即退场。工程质量问题可通过鉴定解决,不应成为承包人长期占据工地的理由。发包人已就工期延误、质量缺陷提出反诉,可在后续诉讼中一并解决。

🏗️ 承包人观点

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约1900余万元。在价款争议未解决前,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退场意味着丧失谈判筹码,后续工程款回收风险极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合同陷入僵局时,能否将"退场"问题与"价款结算"问题分离处理?先行判决退场是否会损害承包人的程序性权利?

四、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以下法律逻辑:

1. 先行判决的理论基础:诉讼经济与程序分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这一规定为合同僵局案件的"先行判决"提供了程序法依据。最高法民一庭在解释《建工解释二》时明确,施工合同僵局案件中,施工现场的移交与工程价款的结算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分别处理。

2.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范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移交施工现场与施工资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固定施工界面。"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

3. 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 合同僵局已经形成:双方均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继续僵持将造成更大损失: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导致损失扩大
  • 事实已经部分清楚:施工界面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固定
  • 先行处理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其他争议继续审理,各方诉权不受影响

五、典型意义与司法价值

本案例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实践具有多重意义:

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 破除"一案到底"的路径依赖:合同僵局案件可以"分步走",先行解决退场问题,后续解决价款问题
  • 强化证据保全意识:退场前的施工界面固定成为必要程序,证据保全的价值凸显
  • 平衡效率与公正:避免因鉴定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损失无限扩大

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 减少资源浪费:施工机械和人员尽快投入新项目,避免闲置
  • 防范民生风险:避免因开发商无法交房导致购房业主群体性纠纷
  • 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司法预期,减少建筑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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