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久拖不决的工程价款确定——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6年6月29日 |
深度解读
核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配套典型案例
一、案例概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某建筑公司(承包人)vs 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发包人)
核心争议:政府投资桥梁工程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机关长期未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能否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二、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新建桥梁工程合同书》约定:
- "变更增减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报经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结算时可以作为调整依据"
-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关键时间节点:
- 2020年5月:工程开工
- 施工过程中:发生多项增量工程,某交通运输委对变更工程量长期未审查批准
- 2022年3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 2022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乡政府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 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某乡政府以工程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 2024年6月: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利息
三、裁判分歧
发包人(某乡政府)观点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审计程序尚未完成,无法确定最终结算金额,故不具备付款条件,应当继续等待审计结果。
承包人(某建筑公司)观点
1. 承包人已履行全部施工义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2. 审计迟延系因发包人及交通运输委原因,非承包人责任
3. 继续等待审计结果将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法院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某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如果继续机械地等待审计结果出具,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某乡政府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典型意义
本案例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 审计约定≠付款障碍: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若审计长期迟延且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仍可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防止发包人利用"以审压款""以审拖款"方式变相拖欠工程款
-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推动政府投资项目按约履行,优化营商环境
五、实务应对建议
荆勇军律师提示
1. 签约阶段的风险防控
在签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对"审计条款"进行专项约定:
- 明确审计期限(如约定审计机关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 约定审计迟延的法律后果(如逾期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
- 保留单方委托审计或司法鉴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2. 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留存
- 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保留签收凭证
- 书面催告发包人启动审计程序,记录送达时间
- 对审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如变更审批迟延)及时发函固定证据
3. 诉讼策略选择
- 起诉前评估审计迟延的具体原因和持续时间
- 准备好承包人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 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注意区分合同约定与法定标准
4. 类案检索提示
类似案件在河南地区法院亦有裁判支持。建议承包人在起诉前检索当地中院相关判例,增强诉讼信心。对于河南省内建设工程案件,可重点关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尺度。
六、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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