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晰市场竞争规则、推动形成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中的示范引领作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0日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差别待遇、不公平高价,横向垄断协议的识别以及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等重要法律问题,涵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和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这些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垄断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为民导向,让司法保障民生的成效可感可及。案例一直接关系城乡居民农产品供应稳定和蔬菜流通成本;案例三涉及广大机动车车主检测费用负担;案例五和案例六涉及水泥、混凝土等基础建材价格,最终影响住房建设和群众居住成本。这些案件中的垄断行为发生在民生行业,违法成本最终转嫁给普通消费者,直接影响百姓日常生活。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恢复市场竞争降低民生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钱袋子”。
二是聚焦基础服务,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健康发展。案例二和案例四分别涉及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直接关系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垄断案件时,既要依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平等获取基础服务,维护上下游市场竞争秩序;又要尊重市场规律,审慎把握认定标准,避免将正常市场价格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通过明晰行为边界,推动上下游企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三是强化规则引领,为市场主体划定清晰稳定可预期的竞争规则。案例一明确以惩罚性差别待遇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为农产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划出合法边界;案例二明确了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的判断标准以及差别待遇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受害人减损义务,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平等获取基础服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案例四明确了经营者的短期高价行为及长期定价机制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合理行使市场定价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上述案件从行为边界、责任认定等方面明晰了反垄断法律适用规则,增强了竞争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守法成本、稳定经营预期、增强投资信心,体现了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担当。
四是深化程序衔接,提升反垄断执法司法整体效能。案例三通过在合同纠纷审理中准确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和移送违法线索,既实现不同法院之间对民事合同救济与垄断协议效力审查的司法程序衔接,也做到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理与行政查处的无缝衔接;案例五通过对反垄断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审查,在监督行政执法权力边界的同时尊重行政专业判断和柔性行政管理,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案例六明确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可以并行适用的一般规则,厘清“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对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职能分工。上述案例表明,人民法院重视并积极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程序贯通、协同高效的反垄断治理格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全链条法治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垄断案件,不断完善夯实反垄断裁判规则,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服务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二 仅因身份不同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某五金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差别待遇纠纷案
案例三 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和移送违法线索——机动车检测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垄断纠纷案
案例四 短期价格波动一般不构成不公平高价——某地八家印染公司与某电力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案例五 提示反垄断守法义务属于行政指导——某省水泥协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某农产品公司是某甲物流园的运营公司。2017年12月,谭某入驻某甲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的20年期《档位租赁合同》(简称涉案合同)中约定谭某只能在某甲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某农产品公司竞争对手的市场开展经营,某农产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某农产品公司以谭某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为由,将谭某的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收费标准的三倍,并称谭某不能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只能“二选一”。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某农产品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请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某农产品公司辩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未实施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了差别待遇行为和限定交易行为,判决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某农产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指向某农产品公司为谭某提供的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考虑到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的特定品类规模效应、法定分区管理制度、商户经营品类单一性等行业特性,蔬菜批发服务与其他品类农产品批发服务或农产品综合市场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区隔,故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综合考量蔬菜保鲜期短、运输损耗高的物理特性以及地方“菜篮子”工程规划的地域属性等因素,构成跨区域替代的现实障碍,故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某市。结合某甲物流园承担某市90%的蔬菜供应、某农产品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对入驻商户设置严格交易条件,蔬菜批发商对某农产品公司的高度依赖以及某甲物流园的经营规模远超某乙市场等,足以认定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某农产品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涉案合同条款锁定入驻商户,禁止入驻商户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并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必须“二选一”、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额外收取超出其他蔬菜批发商两倍的交易服务费,系以此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接受排他性交易安排、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从而实现限定交易的目的,该行为不应割裂开来单独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谭某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谭某额外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可得利益损失(谭某因被诉垄断行为所致交易量下降的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整体并无不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细化了涉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同时明确了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以及以差别待遇为手段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损失计算。本案对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壁垒、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居民“菜篮子”稳定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知民初60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777号
仅因身份不同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
——某五金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差别待遇纠纷案
某污水处理公司是某市涉案工业园内唯一的电镀污水处理企业,系某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甲公司的57位自然人股东为涉案工业园内部分电镀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该类电镀加工企业被称为自有业主单位)。2022年4月,某五金公司通过拍卖以757万元购得涉案工业园内某乙公司的厂房、设备和排污权,但未取得某乙公司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某甲公司的股东权利。某五金公司就电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发生争议,其要求按照与自有业主单位相同的标准(45元/吨)计费,某污水处理公司一度提出按照涉案工业园非自有业主单位标准55元/吨计费,遭某五金公司拒绝后,某污水处理公司转而要求某五金公司按65元/吨计费。某五金公司一直未实际开展经营,并于2023年10月以某污水处理公司实施差别待遇为由诉至法院。某污水处理公司辩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未实施被诉差别待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