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5日,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建设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承建"某团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援疆建设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约1512万元。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进行分包,"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专用合同条款所附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表完全空白,没有填写任何项目内容。
同年9月20日,煤业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筑公司"),双方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暂定价款约889万元。新疆建筑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工程于2018年11月15日竣工。截至2023年7月25日,煤业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5万元。新疆建筑公司认为仍有工程款未付清,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煤业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79374.6元及利息。
二审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兵09民终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确立的裁判要旨: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分包合同须经招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分包业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
2. 分包业务属于依法须经招投标的项目范围;
3. 分包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
本案中,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虽有"暂估价"表述,但专用合同条款所附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表完全空白,没有任何项目填写。这意味着:
案涉钢结构工程并非以暂估价形式存在于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而是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要分包出去的业务。
因此,总包方对外分包该钢结构工程时,可以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招标投标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国有资金合法使用、维护公共利益。若分包业务在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非暂估价),则总承包人已经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获得项目,再要求分包二次招标反而增加交易成本,与立法目的不符。
本案例对建设工程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签约阶段:务必仔细审查总包合同中的"暂估价清单"。如果暂估价明细表为空白或未列出具体项目,意味着该分包可不进行二次招标,总包方可直接发包。
2. 分包边界:准确厘清分包发包边界——只有同时满足"暂估价形式+法定必须招标+达到规模标准"三个条件的分包才必须招标。
3. 资质审查:即使不招标,分包单位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合同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4. 结算风险:不要简单以"未招标"主张合同无效。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应重点关注工程验收、结算依据、付款条件等合同条款,理性主张工程款。
5. 证据留存: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的暂估价明细表是关键证据。签约时应注意留存总包合同全套文本,特别是专用条款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