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法院冻结、提取用以清偿承包人其他债务的情形较为常见。当承包人因自身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其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债权往往成为被执行财产。然而,实际施工人能否基于自身实际投入施工的事实,排除承包人普通债权人对工程款的强制执行?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演变。
2026年9月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发布执行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裁判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执行异议交叉领域亦有多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边界。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入库编号:2026-17-5-203-003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日期:2026年9月4日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实际施工人能否基于资金投入、实际施工等事实,证明相关工程款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财产,依法排除承包人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1. 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债权基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债权转让需认可:即便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该债权未经法定程序转让给实际施工人,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有权依法执行。
3. 优先受偿权主体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非法律意义上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实际权利归属: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全额投资施工,承包人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未实际投入施工成本。工程款对应的价值完全由实际施工人投入的劳务、建材、机械设备形成,承包人并非工程款实质权利人。
2. 权利来源正当:实际施工人基于实际施工行为享有工程款债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或仲裁裁决确认,真实合法。
3. 生存权优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直接关联劳务报酬、材料成本,关乎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基本生产经营权益,具有生存权、保障权属性,优先于普通商事债权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权利来源本质:案涉工程款对应的价值,完全由实际施工人投入劳务、建材、机械设备施工形成,承包人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未实际投入施工成本,并非工程款实质权利人。
2. 权利优先级: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直接来源于案涉工程,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承包人的一般债权请求权。
3. 排除执行要件: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有权主张的工程款债权数额能够覆盖执行法院冻结的数额的,其享有的实体权益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异议案件的核心在于厘清"债权的权利归属"。以下几点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