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工程签证≠工程造价: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 2026-09-24 👁 3249 ✍ 荆勇军律师团队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进度款拨付与最终结算有何区别?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本期深度解读聚焦工程签证与司法鉴定在工程造价认定中的效力问题,为建设工程企业防范结算风险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签证文件不能替代司法鉴定

裁判要旨施工过程中根据形象进度拨付进度款,并非实际核算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进行结算且存在较大争议时,不能仅依据工程签证文件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应依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基本案情: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进度款。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了多份工程签证文件,记载了已完工程量。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乙公司主张按签证文件确定已完工程价款约5000万元,甲公司仅认可进度款拨付金额。

争议焦点:施工过程中经各方确认的签证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已完工程造价的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乙公司申请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提供了三种计算方法。一审法院采纳第三种方法(即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已完工程价款造价),认定已完工程价款约4200万元。甲公司上诉称签证文件应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分歧:两种观点的碰撞

➤ 承包人观点

签证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记载的工程量已经各方确认,应当作为工程造价认定的直接依据。进度款拨付时已经过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应当被认定为实际完工量。

➤ 发包人观点

签证文件仅用于进度款拨付审核,属于阶段性确认文件,并非最终结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最终价款以结算为准,签证文件不能替代结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案涉合同虽约定了按月结算进度款,但根据查明事实和鉴定意见,施工过程中按形象进度拨付进度款,并非实际核算确定的工程造价,故不能仅依据工程签证文件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因双方对工程造价未结算且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三、实务要点:签证文件的四大误区

1. 进度款签证 ≠ 结算文件

进度款签证是对阶段性工程量的确认,用于申请进度款支付,其性质是"付款依据"而非"结算依据"。承包人切勿将进度款签证等同于结算认可,否则可能面临"已完工程量被高估但结算时被核减"的风险。

2. 签字盖章 ≠ 认可造价

签证文件通常记载工程量、施工内容等事实问题,但不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确认。承包人应在签证文件中明确记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或"最终结算以本签证为准"等表述,否则签字盖章不等于认可造价。

3. 签证齐全 ≠ 结算完成

即使签证文件齐全,如果合同约定需要经过审计、审核等程序,承包人仍需配合完成结算流程。仅有签证不足以证明结算完成,承包人应注意收集结算申请、送达凭证等证据。

4. 鉴定意见 ≠ 简单采信

司法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但并非"圣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

四、关联规则:审计拖款的司法救济

典型案例最高法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2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但审计结果长期未作出。2024年6月,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某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如果继续机械地等待审计结果出具,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诉讼中,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判决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例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以审计结果结算,但审计长期不出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与签证文件认定规则形成呼应——都是对"程序性文件不能替代实体审查"这一原则的重申。

⚠️ 荆勇军律师提示

  • 签约阶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文件的效力——是仅作为进度款依据还是可作为结算依据。建议明确"签证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避免争议。
  • 施工过程:对关键签证增加备注条款,如"本签证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为准",保留合同弹性空间。
  • 结算阶段:及时提交结算书并保留送达凭证。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张按报送价结算。
  • 争议发生:签证文件被否认效力时,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列举具体异议理由及依据。
  • 政府项目:约定审计结算但审计长期不出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保留"以审拖款"的证据,为后续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奠定基础。

五、总结

工程签证与司法鉴定在工程造价认定中扮演不同角色:签证文件是阶段性事实确认,司法鉴定是专业价值评估。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一个核心原则——程序性文件不能替代实体审查,无论是进度款签证还是审计报告,都不能直接等同于工程造价认定。

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完善合同条款、规范签证流程、及时主张权利,是防范结算风险的关键。在签证效力存在争议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 本文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6月29日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工程签证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已完工程造价认定依据
3.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调解案例(2026年9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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