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工程量争议如何认定?——最高法典型案例与2026建工解释二深度解读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工程量认定 建工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6-09-27 |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北大法宝

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因工程量产生争议、分包人迟迟不予结算的情形极为常见。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工程量争议的裁判规则与新规下的维权路径。

一、典型案例:工程量争议如何认定?

三亚某实业公司与朝阳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某渔政管理站就某岸线修复工程进行招标,总承包人中标后将岸滩补砂工程分包给朝阳某工程公司,朝阳某工程公司又与三亚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三亚公司施工。工程于2018年6月完工并移交总承包人。

总承包方与朝阳公司确认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并支付进度款,但三亚公司与朝阳公司因工程量争议(三亚公司主张51万立方米,朝阳公司主张43万立方米)未完成验收结算。三亚公司诉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

裁判分歧呈现

🌊 实际施工人(三亚公司)观点:

🏢 分包人(朝阳公司)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了进度款,三亚某实业公司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三亚某实业公司与朝阳某工程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因朝阳某工程公司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成,朝阳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持三亚某实业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违法转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实际完工并移交,总承包人已确认工程量并支付进度款,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在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无法就工程量达成一致时,可以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二、2026建工解释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重大调整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制度进行了重大重构,从"特别保护"转向"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这一变化对实务影响深远。

1. 取消"实际施工人"直接诉发包人特权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旧规则对比

2. 借用资质与挂靠:特定条件下可突破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发包人构成违法发包,法院可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知情"的证明标准: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内心确信。核心证据通常包括:合同洽商是否由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直接完成、发包人是否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下达指令、履约保证金由谁交纳等。

3. 代位权诉讼:唯一的"向上突破"通道

《建工解释二》第七条在《建工解释一》第44条基础上,将代位权主体扩展至借用资质方和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方。

代位权诉讼的行使要件:

  1. 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方享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
  2. 合同相对方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债权,且影响到期债权实现
  3.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重要提示:代位权诉讼不能"层层穿透",只适用于单层转包/分包,不适用于多层转包情形。

4. 农民工工资:保留特殊保护通道

新规对农民工工资这一关乎民生的特殊权益保留了特殊救济渠道。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和总包人,要求先行垫付或清偿拖欠工资。

三、实务应对建议

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班组)

  1. 锁定施工身份:保留劳务分包合同、进场通知、施工组织、人员考勤、机械材料清单、验收影像等证据,证明工程由你实际完成
  2. 及时办理移交: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视为验收合格,避免对方以未验收为由拒付
  3. 关注上游结算:紧盯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的结算进度,上游已确认的工程量对你有利
  4. 必要时提起代位权诉讼:若上手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5. 区分工程款与工资:若涉及农民工工资,明确分开主张,可享受特殊保护

作为发包人/总包人

  1. 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性:2026年后可直接拒绝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
  2. 注意"知情"风险:若对挂靠知情,可能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3. 规范工程量确认:与分包人确认工程量时明确范围,避免被用作认定实际施工人工程量的依据
  4. 重视农民工工资:即使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仍可能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责

四、核心要点总结

  1. 工程量认定规则: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全部移交的,可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认定
  2. 2026新规核心: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转向"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
  3. 突破路径:仅在"挂靠+发包人知情"或"代位权"两种情况下可向发包人主张
  4. 农民工工资:保留特殊保护,可直接向发包人、总包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