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4岁的包工头李松走进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手里攥着一沓起了毛边的材料。此前,他承接了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赵飞开发的楼盘中一栋楼的主体工程。楼盖好了,但500多万元的工程款,赵飞竟一分钱没给。
李松将赵飞起诉到法院,申请查封其承建楼栋中的2套房产。法院的查封裁定刚作出没几天,该开发小区的物业经理王菊就以8岁儿子赵梦泽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说那2套房子是赵梦泽的。
王菊拿出了购房合同、全额付款收据、物业费和水电费缴纳凭证,形式上确实形成了"已付全款并实际入住"的证据链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案外人赵梦泽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裁定解除查封。
"他们就是一家三口。"李松的语气突然变得激愤起来,"赵飞是房地产公司老板,王菊是开发小区的物业经理,赵梦泽是他们的儿子。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就是为了躲债。"
检察官在赵梦泽的落户材料复印件中发现一行模糊的小字——"出生医学证明:周口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9月5日,办案检察官驱车赶往周口市妇幼保健院,最终在众多泛黄的材料底部,找到了属于赵梦泽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存根的"生父签字"栏里写着"赵飞"二字,旁边还有他的身份证号码。
经笔迹比对,确认出生证明上的签名与赵飞在其他施工合同上的签字出自同一人。检察官继续深挖,发现王菊的弟弟、妹妹、妹夫、侄子等人,几乎都通过同样的方式从赵飞那里"买"到了房子——这些人是"债权人",赵飞欠他们工程款,用房子抵债,然后向房管局备案。王菊负责"伪造"物业费和水电费收据。
这些人表面上是独立的债权人,背后全部连着王菊,而王菊又连着赵飞——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和财产转移。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案外人以未成年人或他人名义购房提出执行异议,如何审查排除执行的实质要件?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给出了明确指引。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王菊提交了形式完备的购房材料,但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证明:
因此,该执行异议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要件,法院应当准许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以工程不动产协议折价方式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抵押权或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亲子转移"房产逃避执行案件,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刑事追责成功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追回全部工程款。结合本案和2025年最高法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点实务建议:
1. 财产保全要"快"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前往往是转移财产的"窗口期"。承包人应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晚了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或案外人先行查封。
2. 执行异议不是"终点"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承包人应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被动等待。同时要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犯罪线索,必要时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或公安机关报案。
3. 关注"以房抵债"的效力
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执行,但需注意:必须是真实的工程款债务、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抵债房屋已实际交付或占有。否则可能被认定虚假诉讼。
4. 刑事手段要"适时"
本案中赵飞最终被判13年,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发现了"出生医学证明"这一关键证据。在实务中,承包人要注意收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客观证据,为刑事立案创造条件。
5. 河南本地执行的特点
河南省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审查中,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认定较为严格。建议购房后尽快办理网签备案、预告登记,这些手续可以有效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