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后包工头失联,农民工工资谁买单?濮阳县法院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来源: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6-09-23

案例来源:濮阳县人民法院官网(hnpyfy.hncourt.gov.cn)

案例概述:2021年10月,甲建设公司从河南乙公司承接某医院消防安装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刘某。刘某雇用15名农民工施工,工程结束后欠薪40余万元,刘某失联。农民工起诉多方索薪,法院依据实名制考勤记录核算工资,判决刘某支付27万余元,甲建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河南乙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层层分包后的欠薪困局

2021年10月,甲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从河南乙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了某医院消防安装工程。然而,甲建设公司将工程继续分包给不具备任何劳务作业资质的个人刘某,双方签订了《消防管道安装承包合同》。刘某随后雇用了15名农民工在该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劳务施工。

施工期间,甲建设公司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对工人进行考勤管理,并代为发放了部分工资。然而工程结束后,大量劳务工资被拖欠,15名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包工头刘某此时已失联,农民工们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建设公司、河南乙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共计40余万元。

二、裁判分歧:两套考勤记录引发的争议

(一)农民工观点:按实名制考勤核算

农民工们主张,应按照项目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记录核算务工天数。实名制考勤由系统自动采集、服务器存储,客观真实,能够准确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二)包工头观点(失联前):按手工考勤表结算

包工头刘某在失联前主张,应按其单方制作的手工考勤表结算工资。手工考勤表记录的工天数与实名制系统存在差异,刘某认为部分工人存在"挂名"或"虚报"情况。

(三)法院裁判:实名制考勤证明力更高

法院经过走访核查,认为实名制考勤由系统自动采集、服务器存储,人为篡改空间小,客观真实性更强,证明力高于包工头单方制作的手工考勤表。因此,法院以实名制考勤记录核算务工天数,结合约定日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应得报酬。最终认定拖欠金额为27万余元(而非原告主张的40余万元)。

三、责任认定:多方主体的清偿顺序

(一)包工头刘某:直接用工主体

刘某直接雇用农民工干活,是实际用工主体,理应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尽管其已失联,但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二)甲建设公司:违法分包责任

甲建设公司明知刘某没有劳务作业资质,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他,属于违法分包,应当对欠付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三)河南乙公司:先行清偿责任

作为总承包单位,河南乙公司负有对项目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义务,需要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先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四)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1. 刘某向15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劳务工资27万余元;2. 甲建设公司对该笔欠薪承担支付责任;3. 河南乙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四、裁判要点:实名制考勤的证据效力

本案的重要创新在于明确了实名制电子考勤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实名制考勤由系统自动采集、服务器存储,人为篡改空间小,客观真实性更强,证明力高于单方手工考勤表。这一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工资核算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这一裁判思路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该条例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五、荆勇军律师提示

针对施工企业:

针对农民工:

针对本案特殊启示:

六、关联法规

本文为 AI 初步分析结果,未经专业律师审查确认,不得作为任何法律决策及对外服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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