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2026-10-09 | source: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6-16-2-081-001), 案号(2025)豫1403民再11号
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入库案例明确:代位权的"直接受偿"不等于"优先受偿",一旦承包人破产,相关债权须归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实际施工人已申报债权的,代位权诉讼将被依法驳回。
祥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祥某材料公司")对中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中某建筑公司")享有1132万余元债权。中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怠于向发包人恒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恒某房产公司")追索工程款。祥某材料公司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发包人恒某房产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
诉讼期间,中某建筑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祥某材料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确认。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民法典》第537条规定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直接受偿"。既然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材料商有权代位求偿。诉讼期间承包人破产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诉讼进行中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允许个别清偿将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已实质取代旧规中"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告发包人"的规则。新旧法对比如下:
| 对比维度 | 旧规(建工解释一) | 新规(建工解释二) |
|---|---|---|
| 实际施工人直接诉发包人 | 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 | 严格限制,需满足特定条件 |
| 代位权与破产 | 规定不明 | 明确驳回个别清偿 |
|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 未明确 | 必须申报,否则失权 |
立即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发包人直接向我清偿"变更为"请求追收财产归入债务人破产财产"。法院可能准许继续诉讼,但追回的款项由全体债权人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提起"代表诉讼",请求管理人向次债务人追收债权。追回的财产归入破产财产后,实际施工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优先受偿。
河南省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有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建议在豫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
荆勇军律师提示: 代位权诉讼看似是快速回款的捷径,但一旦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该路径即被阻断。实际施工人应当转变思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是当下的唯一正确选择。同时,2026建工解释二实施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空间大幅收窄,建议在签约阶段即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事后被动。涉及复杂建设工程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