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承包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折价补偿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民申6666号案件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于建设工程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建设集团中标某置业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中标合同因招投标程序违法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建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合同既已无效,计算折价补偿款时不应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应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非合同请求权;应对工程整体造价重新鉴定。
二、裁判分歧:双方观点激烈交锋
1. 合同无效则条款不能参照:既然中标合同因招投标违法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一切约定(包括计价方式、总价下浮、质保金扣除等)均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2. 主张按实际施工成本补偿:投标报价和合同价非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施工成本远高于中标价,应按实际施工成本、发包人销售房产收益或案外人披露信息确定折价补偿款;
3. 要求重新鉴定:一、二审未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鉴定,直接采信发包人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有失公正。
1. 合同无效不影响折价补偿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专业单位应知投标风险:专业施工单位对招标控制价是否过低具备较强判断能力,参与投标并在招标价格基础上同意下浮,应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
3. 质保金应依约扣除:纠纷发生时工程尚在质保期内,应参照合同约定扣除3%质保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明确以下裁判规则:
-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折价补偿参照合同约定——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参照范围包括计价方法、计价标准及总价下浮——"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仅指固定单价或总价,还包括计价方法、计价标准及总价下浮比例等;
- 承包人主张按施工成本等标准确定折价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承包人请求按实际施工成本、发包人销售房产收益或案外人披露信息确定折价补偿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质保金约定可参照执行——因纠纷发生时工程尚在质保期内,参照合同约定在折价补偿款中扣除3%质保金,并无不当;
- 未准许重新鉴定——承包人申请对工程整体造价重新鉴定,但未能证明双方就价格问题达成新约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实务要点深度解析
1. "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本案明确了以下要点:
- 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可调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
- 计价标准:预算定额、信息价、市场价等;
- 总价下浮: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如本案中的总价下浮);
- 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和扣留期限;
- 付款节点:进度款支付节点、结算付款条件等。
2. 承包人"翻盘"的几种可能
虽然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承包人的主张,但以下情形下承包人可能获得更有利的裁判结果:
- 合同价款明显低于成本:若能证明合同价款低于工程成本且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主张撤销;
- 双方达成新的结算协议:合同无效后,双方就结算达成新的合意,应按新协议执行;
- 存在黑白合同:若存在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但实际履行的合同(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3. 质保金处理规则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合同无效不影响质保金条款的适用。这是因为质保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条款,旨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联。实务中需注意:
- 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依法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 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本案裁判规则对承包人而言较为"残酷"——即使合同无效,也无法通过主张"实际成本"来获得比合同约定更高的价款。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态度,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投标报价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知。
- 投标报价须谨慎:专业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时应充分评估成本风险,一旦在招标价格基础上同意下浮,后续再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主张提高价款,几乎不会获得支持;
- 合同无效不等于价款无效:签订合同时应意识到,即使合同因违法违规被认定无效,已验收合格的工程仍可能只能参照合同约定主张价款,"合同无效=价款不受约束"的认知是错误的;
- 过程留痕很重要:施工过程中如对价格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价格问题进行过协商,为可能的诉讼保留筹码;
- 结算协议及时签:合同履行过程中或验收后,应及时与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即使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一般有效),锁定最终价款;
- 质保期届满及时主张返还:注意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届满后及时书面主张返还质保金,避免发包人长期占用。
五、结语
(2024)最高法民申6666号案例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时折价补偿的计算规则:原则上参照合同约定,承包人不能"因祸得福"主张更高标准。这一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和招投标秩序,也提醒广大施工企业——投标有风险,报价需谨慎。
对于承包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在签订合同阶段就充分评估商业风险,而非在合同无效后试图通过诉讼"翻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