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建设工程风险防范——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8日 | 案例类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核心要点:大型建筑企业利用"背靠背"条款将自身风险转嫁给中小材料供应商,该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务中,中小企业应明确拒绝"背靠背"条款,已签署的可主张无效。

一、案例概述

案情:某建设公司系大型建筑企业,承建某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向某矿业公司采购石料,签订买卖合同。某矿业公司供应石料货款累计240.72万元,但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

争议:某矿业公司诉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40.7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约定"收到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才支付货款",当前尚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二、裁判分歧:两种观点的博弈

(一)供应商观点:应当按合同支付货款

某矿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履行完毕石料供货义务,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已完成,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于其与上游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无关,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二)建设方观点:背靠背条款是商业惯例

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认为,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收到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才支付货款",这是建筑行业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合同签订时双方均已知晓并接受该条款。此外,因案涉工程临时支出增加,建设方目前面临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需要等待上游工程款到位后才能支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条款为"背靠背"条款,其实质是将大型企业的自身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处理结果:在法院主持下,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达成调解方案: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分两期履行付款义务。

三、法律分析:背靠背条款为何无效?

(一)违反法定强制义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审计结算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风险提示: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以"等待上游付款"为由迟延支付,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背靠背条款将上游商业风险完全转嫁给下游供应商,而供应商在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能力。这种条款导致: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演变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同认识。但近年来,随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推进,法院对该条款的效力持更为明确的否定态度。本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该问题的权威立场。

四、实务应对建议

(一)对中小供应商

(二)对建设方/总承包方

五、类案参考:多重风险叠加的破解之道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以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高频风险模式:

这些案例共同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付款难"的普遍性问题,也展示了"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性。

荆勇军律师提示

背靠背条款并非"救命稻草",而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注意: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