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僵局破解新规则——最高法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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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案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要点: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施工停滞。双方未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承包人退场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及质量缺陷损失等。
承包人某建设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二、裁判分歧:双方观点对立
🏗️ 发包人观点
- 施工长期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承包人占据施工现场导致项目无法推进
- 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并赔偿损失
- 工程质量争议应一并解决
🏠 承包人观点
- 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尚未结清
- 退场前须明确工程款金额
-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需先行确定
- 多项鉴定结论是退场前提
三、法院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较大分歧,承包人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
最终判决: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 承包人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
- 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四、典型意义与法律分析
1. 合同僵局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先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3. 实务要点
- 破僵局: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事项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容易陷入合同僵局
- 防损失:如不及时移交施工现场,将产生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更多损失
- 保民生:拖延可能衍生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等民生问题
- 提效率: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
⚖️ 荆勇军律师提示
本案例对建设工程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五点需重点关注:
- 退场时机把握:当施工合同陷入僵局时,任何一方均可主动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移交施工现场,不必等待全部鉴定结论出具。河南地区法院目前对该规则的适用较为积极。
- 证据保全先行:在退场前务必对施工界面进行公证或法院证据保全,防止后续对已完成工程量产生争议。实践中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并出具笔录。
- 损失主张要具体:工期延误损失、质量缺陷损失等需提供具体计算依据,建议在起诉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避免诉求被驳回。
- 已完工工程款别忘了:承包人退场不等于放弃工程款债权,已完工部分仍可主张折价补偿。建议在退场谈判中一并明确工程款金额或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 河南高院特殊规定:河南省高院对建设工程案件有特殊管辖和审理规则,外地企业起诉河南发包人时,建议先了解管辖规定,合理选择管辖法院。
五、关联规定汇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的终止权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价款计算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结论与司法鉴定的衔接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退场日起算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移交施工现场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薪的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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