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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6-10-23 | 整理日期:2026-10-24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以下为该司法文件的官方发布原文摘录,未作实质性改动。

2026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侍东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李文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宁莉萍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发布了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群体性纠纷案

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纠纷案

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非法开采稀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盲盒销售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章某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区二楼住户,被告为某水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其商铺大部分空间位于章某房屋主卧、次卧及屋前平台的下方。2025年11月,被告开始营业,商行鱼池配套的抽水增氧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通过楼板、墙体等向上传导至章某屋内。章某夜间受干扰明显,就医诊断为睡眠障碍。其后,章某经多次协商未果被迫搬离住所,于2026年4月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拆除案涉设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院裁定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院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当庭宣判被告限期完成减振、降噪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人民陪审员来自建筑施工、社区工作等多个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案件审理期间,人民陪审员多次实地勘验被告商铺内鱼池布局、设备安装情况,前往原告家中亲身感受低频振动噪声的持续时间、侵扰危害,发现案涉噪声在昼间及夜间均略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部分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噪声影响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特别是在夜深人静时危害更大,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立足职业经历和专业特长等发表意见,并对低频振动噪声的产生机理和整改路径给出专业判断,一致认为法律法规对噪声排放设定了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达标就无需承担责任,守法的底线不止于“数字达标”,更在于必须真正尽到合理防控义务,“枕边的安宁也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人民陪审员表示,应当尽力平衡商户经营权益和居民居住安宁权益,不宜直接判决被告停止经营、拆除设备,提出更换配件、加装减振构件的噪声污染治理思路。案件审结后,人民陪审员持续跟进督促被告商铺落实整改措施,与法官共同走进商住一体社区,宣传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当前,城市商住融合发展已成常态,商铺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管控是城市生态治理、基层民生保障领域的难点。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推进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广泛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运用常情常理推动公正裁判,既确保群众清静安宁的居住环境,也维护经营主体正常权益,助推以环境保护增进民生福祉。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牟某、陈某家中共同居住并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性经历,心生不满,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对陈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月9日,二人在牟某家中再次发生争吵,陈某遭到牟某辱骂,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死亡。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牟某与陈某的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的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对此社会认知分歧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细致审阅本案全部卷宗,逐条核对证据材料,重点核查了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情况,认为二人客观上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一步了解牟某与陈某之间的纠纷发生过程,分析了辱骂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重点对虐待行为认定、虐待罪中家庭成员关系的界定、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详细发表意见,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思想观念的变化,男女婚前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牟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情感问题,但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陈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朴素的民意支撑。

本案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视角阐释了本案中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让司法审判更加契合社会发展。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陕西8家公司及苏某、周某、程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发布信息,有偿组织人员进入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核心保护区,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累计组织成团1274次、涉及6775人次,收费共计约101万元。其间,相关人员长时间踩踏原生高山植被草甸导致退化裸地,非法采挖野葱等植物破坏群落结构,丢弃生活垃圾污染土壤水体,人为活动和噪声侵扰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繁衍,严重破坏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2024年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多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系列案,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组织登山穿越行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系列案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知识,逐项核对检察机关调取的穿越轨迹、现场垃圾及植被损毁照片、专家意见等材料。基于日常生活中了解的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特点,人民陪审员分析认为,海拔2000米以上的秦岭区域生态系统复杂且极为脆弱,易受环境变化及人为活动干扰的影响,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此区域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被告非法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结合被告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次数、人数、所到区域和所获收益等情况提出,被告以牟利为目的组织非法穿越,破坏了秦岭核心保护区的生态系统,侵扰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污染穿越线路和扎营区域的自然环境,违背社会公德,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深入社区和所在单位宣讲“惩治非法穿越、保护大美秦岭”的理念,促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2025年2月,唐某、吴某(事发时二人17周岁)在某火锅品牌门店包间用餐期间,为寻求刺激,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后吴某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消费者对该火锅品牌门店卫生环境与食品安全的广泛质疑,产生消费抵触情绪,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为消除负面影响,涉事门店更换所有餐具、锅具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全额退还受影响时段堂食顾客餐费,并按消费金额十倍给予补偿。2025年3月,四川某餐饮管理公司、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作为该火锅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经营损失、商誉损失等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共计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5171.html

荆勇军律师提示:新规与典型案例发布后,建议从三个层面评估影响:一是时间效力,即是否适用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及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是与现行司法解释的衔接,新规通常优先或作特别规定;三是本地区法院既往裁判尺度与新规口径的差异。具体案件的影响需结合事实与管辖法院的既往判例由承办律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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