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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6-11-05 | 整理日期:2026-11-06

“两高”发布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以下为该司法文件的官方发布原文摘录,未作实质性改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6件依法惩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供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精准识别、依法惩治各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助力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受贿罪 商业机会 无实质经营 不承担风险 实际获利

被告人王某某,男,某贸易中心(事业单位)原党委书记、主任。

2010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某贸易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下同)1931万元。

其中,2011年至2012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某贸易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工程公司)及下属公司承揽会展综合体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某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崔某某经与王某某商议,安排该公司为王某某女儿提供注册场所、注册资本金、业务启动费、财务人员,帮助其成立中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商贸公司)。在中某商贸公司不符合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商名录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崔某某违规让中某商贸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钢材,并为其介绍钢材生产厂商,安排工作人员帮助经营,让中某商贸公司获取交易差价。经核算,2013年7月至2022年7月,中某商贸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获利1155万元。

王某某另有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略。

审查起诉。2023年3月6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中某商贸公司获取供货资格及经营获利模式的特殊性,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中某商贸公司之所以能被直接指定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供应商,是因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中某商贸公司的注册资金、业务启动费、注册场所、运营人员均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安排,某建筑工程公司还向中某商贸公司介绍优质生产商,让其优先挑选利润高、成本低的钢材型号,钢材的供应、运输、质检及售后服务均由生产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接,中某商贸公司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王某某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二是审查双方主观故意内容及中某商贸公司客观获利情况,准确认定受贿数额。从主观上看,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主动提出帮助王某某女儿成立中某商贸公司承接该公司钢材供应业务,目的是向王某某输送利益,双方合意的贿赂标的是钢材买卖差价利润;从客观上看,中某商贸公司通过向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钢材获利1155万元,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某某受贿数额应以中某商贸公司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3年6月1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4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绝大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部分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准确区分通过请托人提供的商业机会非法收受财物与正常市场行为的界限。办案中要重点围绕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商业机会是通过市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商业机会后是否实质经营、是否承担风险等进行审查。对于商业机会系通过职务行为获取且确定能够获利,国家工作人员不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即获取利益,所获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明确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对于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合意通过提供商业机会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益,这些利益形式上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实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而输送好处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受贿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 战略配售股 预期收益 实际获利

被告人吾某某,男,某市某区委原常委、区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2000年至2023年,吾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某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收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下同)689万元。

其中,2015年至2020年,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电子公司)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及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某电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吾某某帮助,向吾某某提出待某电力电子公司满足上市条件后,给予其入股机会,吾某某同意。在吾某某的关照下,某电力电子公司在该区快速发展。2021年11月,邵某某告知吾某某,某电力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经获批,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其愿将自己300万元战略配售股份额送给吾某某,同时承诺不会让吾某某亏损,吾某某同意并向邵某某转账300万元购股款。2021年12月,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邵某某为吾某某购入300万元战略配售股并代为持股。2023年1月,邵某某售出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后,将吾某某出资的300万元及对应获利367万元转至吾某某指定账户。

审查起诉。2024年9月2日,浙江省衢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吾某某涉嫌受贿罪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案件定性提出补证建议。建议补充完善2016年吾某某同意邵某某入股提议后为某电力电子公司谋取利益的相关书证,进一步查明吾某某利用职权为邵某某谋利与其获得某电力电子公司战略配售股购买资格之间的关联性;补充讯问吾某某,核实其与邵某某商定兑现利益的具体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受贿双方以战略配售股的高额预期收益为贿赂对象的合意内容和主观意图。二是围绕战略配售股升值可能性、吾某某的行为性质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全面审查论证。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电力电子公司股份属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标的,证券、基金公司预估该公司上市后股价至少翻倍,本案所涉战略配售股具有较高的升值可能性,吾某某对此亦有明确认知。吾某某在没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能够购买战略配售股并在公司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是因为其对某电力电子公司提供了帮助,获取股份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某电力电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吾某某实际获利367万元,其受贿数额应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10月25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吾某某犯受贿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5年1月15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吾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吾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升值可能性较高的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虽然战略配售股的定价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相同,但其发行对象特定,目的是为了确保特定对象无需经过申购新股等流程而购得股票,具有提前锁定的性质,如所涉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则公司的战略配售股在上市后升值可能性较高,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购买时战略配售股的自身价值,还更多体现在战略配售股中包含的公司上市后的预期收益,故此类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具有刑法中的“财物”属性,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

(二)办案中要重点审查购买时战略配售股是否具有高升值可能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认知情况,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份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则公司上市后股份升值可能性较高,如上市后股份价值确有大幅上涨,一般可以认为涉案战略配售股具有高升值可能性。要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情况、对公司了解情况及其与请托人商议内容等,综合判断其对公司战略配售股升值预期是否具有认知以及双方合意的贿赂标的是否系股份的预期收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获取上市后的高额预期收益为目的,购买请托人公司具有高升值可能性的战略配售股的,受贿数额以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张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受贿罪 挂名领薪 未实质从事工作 受贿数额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男,某银行(国有控股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6221.html

荆勇军律师提示:刑事类新规适用中,应特别注意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涉及追诉时效、溯及力与量刑标准变化的,需逐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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