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04-1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
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多种新型受贿形式,包括:
1. 受贿故意的认定:对于以借款、投资等名义实施的受贿行为,应当综合考察双方关系、借款原因、是否具有归还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2. 财物价值计算:对于干股分红、低价购房等行为,应当以实际收益或市场差价作为受贿数额的计算依据。
3. 既遂标准:受贿罪的既遂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或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刑律。对于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警惕商业贿赂风险,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荆勇军律师团队提醒:
受贿犯罪形式日趋隐蔽,但万变不离其宗。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受贿罪。建议公职人员增强廉洁意识,企业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