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 27.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 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
### (一)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高压电触电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经营者主张免责的,只能证明损害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电力法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触电类型与责任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按照电压等级和活动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高压电触电**: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高压"通常指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及高压活动。
**低压电触电**:低压电触电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高压电触电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从事高压活动**:高压活动包括高压电力设施的运行、高压电力线路的架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是指对高压活动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主体,一般为供电公司。
**2. 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受伤等后果。
**3. 免责事由**:高压电触电案件中,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二)低压电触电责任的构成要件
低压电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 三、电力设施产权与责任主体
### (一)产权分界点的意义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
### (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
**供电公司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网络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其所有或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电力设施造成的触电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用电用户责任**:用户对其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因其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