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8号 |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研究背景与主题选定依据
1.1 主题选定
本周热点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2 选定依据
- 时效性:2026年9月1日新施行,是当前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更新
- 实务性:针对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重要调整
- 影响面:涉及发表权认定、合理使用规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三大核心问题
- 指导性: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5日)
1.3 法规沿革
| 施行时间 | 法规名称 | 文号 |
|---|---|---|
| 2002年10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2〕31号 |
| 2021年1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法释〔2020〕19号 |
| **2026年9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法释〔2026〕18号** |
二、六大核心修改内容深度解析
修改一:"公之于众"认定标准回归客观状态(第八条)
旧规 vs 新规对比
| 对比维度 | 旧规定(2020修正版第九条) | 新规定(2026版第八条) |
|---|---|---|
| 定义主干 |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 | 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删去"自行或经许可"限定** |
| 公开要件 | 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 不变 |
| 公开性质 | 强调"授权公开"的主观要件 | 改为纯客观状态判断 |
核心变化解读
删除了"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判断重点转向作品是否已经进入不特定公众可接触的状态。
法理基础:
- 原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争议:作品未经许可"公之于众",反而因不满足"经著作权人许可"要件而不构成"公之于众"
- 此次修改使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发表权的定义回归一致
实务影响
- 未发表作品被抢先公开、盗发的,维权路径通畅
- 过去要绕"到底谁公开的"一圈
- 新规下直接围绕客观公开状态举证即可
- 侵权公开虽使作品"已公开",侵权行为本身不会因此合法
- 抢发者该停止侵害、该赔偿一样不少
- 是否"已发表"的判断,落在保护期起算、合理使用与转载规则的前提认定上
- 反面边界不变
- 作品登记不是发表行为,不构成"公之于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63号)
典型案例参考
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终365号案(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未发表论文被他人修改署名后抢先发表
- 作者"首次发表"机会被剥夺
- 法院认定侵害发表权、署名权,判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
修改二:合理使用从"室外"拓展至"公共场所"(第十六条)
旧规 vs 新规对比
| 对比维度 | 旧规定(2020修正版第十八条) | 新规定(2026版第十六条) |
|---|---|---|
| 客体范围 |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仅限室外) | 删去"室外",扩展至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
| 具体界定 |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 | 设置或者陈列在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 |
| 再使用规则 |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 **新增但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
核心变化解读
删除"室外"两个字,回应2020年修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本已删去"室外"限定,解释这次跟上。
增设但书条款:
-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 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实务影响
自由区扩大:
- 室内美术馆、博物馆、商业综合体公共空间的艺术品
- 游客拍照打卡、临摹学习,都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红线明确:
- 把临摹、摄影成果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复刻雕塑重新陈列、把馆藏照片做成大幅海报或文创批量公开传播、作为商业广告核心视觉大规模发布——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判断标准:
- 关键看使用是否再现原作品公开展示的效果、是否替代其正常市场利用
- 城市宣传片里一个远景带过,通常仍在合理范围
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 | 裁判要旨 |
|---|---|
| (2013)民提字第15号王巨贤案 | 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摄影后可再使用,但署名义务不免除 |
| (2013)民申字第2090号杨林案 | 户外雕塑照片被印上麻糖食品包装销售,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包括营利性再使用 |
注意:新但书出台后,平面印刷型商业再使用的边界会不会收紧,是留给实践的真问题。
修改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重新划定(第十七条)
旧规 vs 新规对比
| 对比维度 | 旧规定(2020修正版第十七条) | 新规定(2026版第十七条) |
|---|---|---|
| 转载主体 | 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 | 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
| 主体边界 | 未作区分 | 新增第二款: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核心变化解读
纸媒原版式数字版纳入法定许可范围:
- 纸质报刊"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 视为纸质转载的合理延伸,仍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定许可
网络互转彻底出圈:
- 报刊↔平台、平台↔平台互转全部排除法定许可
- 自媒体、资讯聚合、企业公众号转载报刊文章,默认要授权加付酬
实务影响
| 场景 | 2026年9月1日前 | 2026年9月1日后 |
|---|---|---|
| 纸媒→纸媒转载 | 法定许可 | 法定许可(不变) |
| 纸媒→原版式数字报 | 存在争议 | 法定许可 |
| 纸媒→网络平台 | 法定许可(实践中存在争议) | **须许可+付酬** |
| 网络平台→网络平台 | 法定许可(实践中存在争议) | **须许可+付酬** |
| 拆解重组/改题配图/算法信息流 | 法定许可(实践中存在争议) | **须许可+付酬** |
"标注来源即可转载"的行业旧习,9月1日起只在纸媒和纸媒原版式数字版之间有效。
修改四:受案范围扩容(第一条)
新增案件类型
| 序号 | 案件类型 | 说明 |
|---|---|---|
| 1 |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 明确包括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
| 2 | 诉前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 3 | 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因申请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实务影响
确认不侵权之诉:
- 收到律师函、被平台投诉但自认未侵权的一方
- 可主动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
- 结束"警告函—不诉讼"的权利悬置状态
行为保全错误赔偿之诉:
- 申请诉前、诉中行为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
- 被申请人有了明确的赔偿之诉依据
- "申请—担保—错误赔偿"闭环程序补齐
典型案例参考:
- 2013年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
- 当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拍卖行拟公开展示拍卖未发表私人书信,法院裁定诉前停止拍卖展示
修改五:损害赔偿考量因素增加"过错程度"(第二十三条)
旧规 vs 新规对比
| 对比维度 | 旧规定(2020修正版第二十五条) | 新规定(2026版第二十三条) |
|---|---|---|
| 计算前提 | 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酌定情节 | 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 | **增加: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 |
核心变化解读
计算顺位引入"合理权利使用费":
- 实际损失 → 违法所得 → 参照权利使用费 → 法定赔偿
- 权利人把许可合同、行业费率举出来,赔偿就能从"法官酌定"走向"参照许可费"
酌定因素新增"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
- 与惩罚性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按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形成梯度
- 一般过失、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各归各位
实务影响
| 侵权人情形 | 判赔趋势 |
|---|---|
| 恶意明显、警告后拒不下架、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 | 判赔趋重 |
| 已尽注意义务、及时整改 | 判赔趋轻 |
修改六:时间效力和条文调整(第二十七条及附录)
条文变化
| 项目 | 数量 |
|---|---|
| 旧版条文数 | 30条 |
| 新版条文数 | **28条** |
| 删除条款 | 2条 |
删除条款及原因
| 原条款 | 删除原因 |
|---|---|
| 第二条(级别管辖) | 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衔接,级别管辖交由专门规范处理 |
| 第十九条(出版者举证责任) | 出版者责任并入新第十八条 |
条号对齐
- 全文《著作权法》条号引用统一改写为2020年版条号
- 五年"同条不同指"问题一次解决
三、律师实务操作建议
3.1 权属认定(举证重心转移)
| 场景 | 新规下的举证要点 |
|---|---|
| 短视频"首发之争" | 平台后台数据、链接快照、公证时间戳成为核心证据 |
| 电商图片盗用 | 抗辩空间压缩,抢发行为本身坐实作品已进入公开状态 |
| AI训练数据争议 | 作品是否"已发表"回到客观状态判断;但训练行为是否侵权另行判断 |
特别提醒:作品登记不等于发表((2021)京73民终4763号),权属证据链该做还得做。
3.2 合理使用(判断顺序)
给使用方的判断顺序:
- 先看用途(个人记录、评论介绍、背景取景,一般安全)
- 再看规模与替代性(平面批量复制用于商业推广,先查授权)
给权利人的抓手:
- 但书是新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主张"相同方式再使用"构成侵权
3.3 报刊转载(合规建议)
| 主体 | 建议 |
|---|---|
| 自媒体/公众号运营者 | 转载报刊文章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
| 企业 | 建立内容转载内部审核机制 |
| 纸媒 | 原版式数字版可保留法定许可抗辩 |
四、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一: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全国首例)
案号:江西月湖区法院(2024)赣0602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
- 崔某某使用AI软件("即梦•图片生成")输入"霜降节气"文字指令生成四张图片
- 次日,某文化公司在公众号中使用其中一张图片
- 崔某某就图片申请著作权登记后起诉
裁判结果:
- 驳回崔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AI生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
典型意义:
- 明确AI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审查标准
- 重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投入",而非技术产出的偶然结果
-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二:未发表论文被抢先发表案
案号: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终365号(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 未发表论文被他人修改署名后抢先发表
- 作者"首次发表"机会被剥夺
裁判结果:
- 认定侵害发表权、署名权
- 判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
五、法规原文索引
| 法规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 主席令第62号 | 2021年6月1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0〕19号 | 2021年1月1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法释〔2026〕18号** | **2026年9月1日** |
六、研究结论
本次司法解释修正虽非大规模制度重构,但是:
- 回应数字时代需求:解决作品"公之于众"认定、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三大实践难题
- 统一裁判尺度:消除原规定在法理层面的争议空间
- 强化程序保障:新增确认不侵权之诉、行为保全错误赔偿之诉
- 细化赔偿规则:引入"合理权利使用费"、新增"过错程度"考量因素
实务建议:律师在代理著作权案件时,应重点关注新规对举证责任、侵权抗辩、赔偿计算的影响,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声明:本报告为AI初步分析结果,未经专业律师审查确认,不得作为任何法律决策及对外服务的依据。
报告生成时间:2026年9月13日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