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大实务空白补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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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研究日期:2026年7月21日

研究性质: 基于7月6日专题研究的空白填补

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二、主流裁判观点、学术论述

网络状态: 实时检索受限,以下内容基于现有知识库法规条文整理,待网络恢复后补充验证最新案例


一、研究背景

2026年7月6日的专题研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起算点争议")结尾明确标注了四个待澄清问题:

  1. 分期付款情形下:各期工程款对应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分别起算?
  2. 烂尾楼工程:对于长期停工的烂尾楼项目,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3.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如何计算?
  4. 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本次补充研究聚焦问题3和4(债权转让与保修金),对问题1、2进行简要梳理。


二、质量保修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2.1 核心争议

质量保修金(又称"质保金")是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款项(通常为合同总价的3%-5%),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承包人可请求返还。

争议焦点: 保修金本质上是一种保证金,而非工程款的对价。它是否属于《民法典》第807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2.2 学术观点

观点结论理由
肯定说属于保修金来源于工程款,本质是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承包人为此提供了质量担保义务,具有工程款性质
否定说不属于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其功能是担保而非对价,且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列举的优先受偿范围未包含保修金

2.3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多数法院倾向于否定说——保修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存在合理争论。

核心裁判依据:

但需要注意:

部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将保修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尤其是当保修期已届满、保修金应付未付时,其性质已从"担保金"转化为"到期债权",可主张优先受偿。

2.4 实务建议

情形承包人策略
工程仍在保修期内保修金暂不能主张优先受偿重点关注整体工程款优先受偿的18个月期限
保修期已届满,保修金应付未付可主张就该部分款项优先受偿注意从保修期届满之日起算18个月
发包人破产优先受偿权可对抗普通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1 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保理公司、材料供应商)。受让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2 学术观点

观点结论理由
肯定说享有优先受偿权附属于工程款债权,随债权一并转让
否定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是专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
折中说区分转让目的为建筑工人利益转让的,应允许;为其他目的转让的,不应支持

3.3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目前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否定说,但结论存在争议。

核心法理: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为保护承包人利益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需要注意:

2024年以来,部分学者和律师提出,应当允许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以促进工程款债权流转、活跃保理业务。该观点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但值得关注。

3.4 折中说——理论上的最优解

从比较法角度看,部分国家和地区允许优先受偿权随债权一并转让,但需满足:

  1. 债权转让为真实意思表示
  2. 转让后优先受偿权仍用于保护建筑工人利益
  3. 发包人知晓转让事实

四、烂尾楼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4.1 问题的特殊性

烂尾楼工程的核心特征:

4.2 现行法下的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2条,结合烂尾楼实际情况:

情形起算点法律依据
工程已转移占有交付之日解释一第12条第(二)项
工程未交付,但双方已结算结算完成之日解释一第12条第(三)项
工程未交付、未结算起诉之日解释一第12条第(四)项
合同解除时合同解除之日解释一第12条结合第16条

4.3 实务中的特殊处理

情形一:承包人停工后未退场

如果承包人在烂尾楼中仍实际占有部分场地或材料,虽然工程停工,但不宜简单适用"交付之日"的规则。应综合考虑:

情形二:承包人退场但工程未竣工验收

核心规则: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第9条)。如果承包人已退场,发包人已实际控制工程,应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情形三:多次停工、复工

对于反复停工复工的项目,应当以最后一次明确的停工节点作为起算依据,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4.4 烂尾楼中的特殊风险

风险后果应对建议
发包人将已完工程抵押给银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及时查封在建工程,防止处分
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主张在破产前完成债权申报和优先权主张
工程被新的接盘方收购需确认接盘方是否承担原债务起诉时将接盘方列为共同被告
承包人退场后未及时主张权利18个月除斥期间届满停工后应立即启动诉讼或仲裁

五、分期付款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

5.1 问题提出

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分期付款,如:

如果发包人拖欠全部工程款,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18个月从何时起算?

5.2 学术观点

观点结论理由
整体说整体工程款从最后一期应付日起算整体工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优先受偿权应针对整体工程
分别说各期工程款分别起算各期工程款对应不同工作成果,应分别起算

5.3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趋向是"整体说"为主,但存在例外。

典型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当从整体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即使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拖欠的是整体工程款,承包人应当从整体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18个月。

例外情形: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各期工程款对应不同的工程部分(如不同栋号),且各部分在物理上可分割,可分别起算。

5.4 实务建议

情形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整体工程款从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算18个月
分期付款合同,各期对应不同施工段对每期工程款分别计算18个月期限
进度款拖欠从整体工程款应付日起算,18个月内主张
结算后发现欠款从结算完成之日起算18个月

六、综合建议与下一步研究方向

6.1 承包人实务操作建议

建议一:合同签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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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1. 各期工程款的具体应付日期
  2.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30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3. 明确约定保修金的返还条件,不与质量保修义务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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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施工管理阶段

建议三:诉讼时效管理

6.2 待深入研究的问题(需网络检索补充)

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收集2024-2026年最新司法案例进行验证:

问题研究方向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收集最高法2024-2026年相关判例
烂尾楼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殊规则收集各地高院指导意见
质量保修金优先受偿的最新裁判观点收集住建部/最高法新规动向
《民法典》实施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修改动向关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二起草情况

七、相关法规索引

法规条款关联内容
《民法典》第807条全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础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2条全文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全文优先受偿范围(成本+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全文优先受偿权放弃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9条全文竣工日期认定(转移占有/提交竣工报告)
《民法典》第547条全文债权转让从权利随转

八、结论速查表

问题结论
保修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原则上不属于**(保修期满转化为到期债权后可主张)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主流观点否定**,受让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主张
烂尾楼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从**转移占有之日/结算完成之日/起诉之日/合同解除之日**中适用情形起算
分期付款如何起算?**整体说为主**,从整体工程款应付日起算18个月
优先受偿权期限性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本专题研究整理自现有法规条文和裁判观点,待网络恢复后需补充验证最新案例和最高法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