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日期:2026年8月7日
专题领域: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
资料来源: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正)、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典型案例
与知识库各专题配合使用
一、法律体系概览
| 层级 | 规范性文件 | 施行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734条(融资租赁合同章) | 2021.1.1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 2021.1.1 |
| 司法文件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3-60条 | 2019.11.8 |
| 行业规范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 2014.3.13 |
二、核心法规要点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第725-734条)
第725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方两层结构:
- 出租人(租赁公司)↔ 出卖人(供应商):买卖合同
- 出租人 → 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
第726条 租赁物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流通的物。
要点:租赁物须可流通,禁止流通物(如武器、毒品)不得作为租赁物。
第727条 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点: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要求,但未书面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第728条 出卖人向承租人直接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要点:承租人直接受领租赁物,享有买受人的检验权、异议权等。
第729条 出租人协助索赔义务
在承租人基于出租人而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但不影响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要点: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但有协助索赔义务。
第730条 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结合租赁物的名义转让价款和合理利润确定。
要点:租金本质 = 购买成本 + 融资利息 + 合理利润。
第731条 维修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要点:与普通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第732条 租赁期满所有权约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请求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要点: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
第733条 象征性对价取得所有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租人可以在支付象征性价款、附加合理选择费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要点:俗称"1元购"条款,保护承租人长期使用后的合理期待。
第734条 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由出租人所有。
要点:合同无效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归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正)要点
第1条 当事人意思自治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2条 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出租人的做法予以支持。
第3条 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损失赔偿请求权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失赔偿范围:
(一)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利息;
(二)出租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述损失赔偿,不得超过出租人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益。
第4条 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包括: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新的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替代;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第5条 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三)九民纪要融资租赁部分(第53-60条)
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 三方当事人结构(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买卖合同)
- 须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2. 售后回租的认定
-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
- 认定为融资租赁,须满足融资租赁的基本要件(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和租赁物)
3. 租赁物瑕疵担保
-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 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融资租赁租金支付纠纷(出租人瑕疵免责)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823号
案情摘要: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设备制造商购买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8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共计100万元。设备交付使用后第18个月起,乙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停止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品质瑕疵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本案中,乙公司与丙设备制造商之间的设备质量争议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乙公司应另行主张。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购买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最终判决支持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
-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品质瑕疵不承担责任是基本原则
- 承租人应另案向出卖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
-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包含了租赁物购买成本及合理利润
- 出租人未履行协助索赔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观点与裁判规则
观点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
主流裁判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既是买受人又是出租人,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品质瑕疵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但出租人未履行协助索赔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要点:
- 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核心区别:承租人可选择租赁物、出卖人
- 出租人转让所有权给承租人的,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 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
观点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性质认定
主流裁判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结合租赁物的名义转让价款和合理利润确定。租金本质上包含:
(1)租赁物的购买成本;
(2)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利息;
(3)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实务要点:
- 融资租赁租金明显高于普通租赁租金,属于正常商业安排
- 租金约定过低的,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不包括未到期租金
观点三: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分
裁判规则: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
- 租赁物不存在或不真实(虚构租赁物)
- 租金明显不符合融物属性,实质为还本付息
- 当事人实质上不关心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若被认定为借贷,则适用借贷法律规范,可能触及金融监管规定。
五、实务难点汇总
| 序号 | 实务难点 | 裁判思路 |
|---|---|---|
| 1 | 融资租赁租金拒付抗辩 | 租赁物质量问题不构成拒付租金的事由,承租人应另案主张 |
| 2 | 售后回租的性质认定 | 须存在真实租赁物,缺少融物属性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
| 3 | 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出租人 |
| 4 | 承租人提前解约 |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提前解约权受严格限制 |
| 5 | 租赁物毁损灭失 |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时依司法解释第4条处理 |
| 6 | 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损失赔偿 | 不超过出租人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益 |
六、关联案例索引
| 案例名称 | 案号 | 审理法院 | 核心争点 |
|---|---|---|---|
|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租金支付纠纷案 | (2023)京03民终1823号 | 北京三中院 | 融资租赁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瑕疵免责 |
| 某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合同纠纷案 | 参考案例 | 最高法民二庭 | 售后回租性质认定 |
| 承租人提前解约违约金纠纷案 | 参考案例 | 各地方法院 | 承租人提前解约权限制 |
七、研究空白与下一步建议
当前知识库空白(优先级排序):
- 高优先级 —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2026年最新动态)
- 高优先级 —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 中优先级 — 国际融资租赁(跨境设备租赁)法律适用问题
- 中优先级 —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 低优先级 — 融资租赁纠纷仲裁案例(金融法院特有裁判思路)
本报告综合整理自: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正)、九民纪要第53-60条、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库。
知识库已有较完整的核心法规与典型案例,本次为系统性汇编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