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个核心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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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苏高院2026年9月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为核心

专题编号:2026-09-27

专题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2025年度发改案件评查成果

研究领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核心法规:《民法典》第807条、建工解释一第35-42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一、专题背景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在2025年度发改案件评查中发现,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受偿范围及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偏差。

2026年9月,江苏高院发布5个改判案例,将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裁判规则拆解为可操作标准:谁能主张、哪部分工程能主张、哪几笔钱算得进去、十八个月从哪天开始跑。五个案例全部一审判错、二审改判,错处高度集中在——把"合同上的债权数额"直接当成"优先受偿的数额"。


二、核心法规依据

(一)基础条款

法规名称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付款;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建工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请求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建工解释一第36条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工解释一第40条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建工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建工解释二新增规则

法规名称条款内容
建工解释二第6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建工解释二第14条合同解除时,质保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从退场日起算
建工解释二第17条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建工解释二第19条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支付合理转让款四个因素裁判
建工解释二第20条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建工解释二第21条约定给付日期因工期顺延等协商变更的,自变更后日期起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明确给付日期的,自该日起算

三、五个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一:债权受让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通过四要素审查

案例要点:

裁判依据:

  1. 建工解释一第35条:主体原则上限定为"缔约承包人"
  2. 建工解释二第19条:综合四要素审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支付合理转让款

江苏高院审查细化:

实务提示:

风险对照:


规则二:桩基、半拉子工程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要点:

裁判依据:

实务提示:


规则三: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案例要点:

裁判依据:

  1. 建工解释二第17条第二款: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建工解释一第40条: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均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法理基础:

重要程序提醒:


规则四: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案例要点:

裁判依据:

  1. 建工解释一第40条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质保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工解释二第14条新增变量:

实务提示:


规则五:同一项目整体建设的,从整体结算确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

案例要点: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裁判要旨:

重要防守点——备案表日期≠起算日:

实务提示:


四、五种款项优先受偿判定表

款项类型能否优先受偿法规依据实务提醒
受让来的工程款债权能(需过四要素审查)建工解释二第19条转让要真、对价要合理、通知要到
桩基等分部分项工程价款能(质量合格+具备处置条件)建工解释一第37、39条先固化质量证据再谈折价
停工、窝工损失**不能**建工解释二第17条第二款法院依职权扣,不抗辩也扣
预留质量保证金能建工解释一第40条+质保金办法单列清收,别混进其他款项
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不能**建工解释一第40条另找担保,不搭优先权顺风车

五、承包人实务操作清单

(一)债权转让路径

四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通谋

(二)停工项目风险防控

(三)结算审定

(四)质保金跟踪

(五)多合同项目管理

(六)历史文件排查


六、三种不适用情形

  1. 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军事设施(民法典第807条除外规定)
  1. 承包人已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且未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建工解释一第42条另有规则
  1.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优先受偿路径(建工解释二第20条)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谁排在前面?

答:优先受偿权排前面。建工解释一第36条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问:实际施工人不受让债权,能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原则上不能。身份本身不产生优先权,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直诉发包人的请求,建工解释二第6条明确不予支持。

问:十八个月过了还能补救吗?

答:期间属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可行替代路径是现金流转普通债权的常规清收,以及查发包人其他财产线索走保全执行,不再享有优先顺位。

问:口头催款能不能算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不能。民法典第807条的行使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催告是前置程序,不是权利行使本身。


八、信息来源


本分析基于截至2026年9月27日的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