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核心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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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8月17日

专题:担保制度


一、法律体系概览

担保制度由《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第三分编,第386-464条)与合同编保证合同章(第十三章,第681-702条)构成,并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编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2024年1月1日)中担保相关条文。


二、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

(一)一般规定(第386-400条)

第386条【担保物权的定义与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387条【担保合同与主债权的关系】

第388条【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流押流质条款(民法典的修正亮点):

第389条【担保财产范围(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仍为担保财产。

第390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债务人清偿、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实现。


(二)抵押权(第401-422条)

1.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设立规则:

第403条【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04条【正常买受人的保护】

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即善意取得且已支付合理对价)。

2. 最高额抵押权(第420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 抵押财产的范围(第395-397条)

4. 抵押权的实现(第410-414条)

实现方式: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順位:


(三)质权(第425-447条)

1. 动产质权(转移占有)

设立规则:

禁止流质(第428条):

2. 权利质权(第440-447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应收账款质权特别规则:


(四)留置权(第448-464条)

1.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 留置权的消灭


三、合同编保证合同章(第681-702条)

1. 保证合同定义与类型(第681-685条)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无约定时的推定(重大变化):

2. 保证期间(第692-694条)

保证期间的长度:

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 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第696-698条)

4. 保证人的追偿权(第700条)


四、最高额担保(分散于各章节)

类型条款核心规则
最高额抵押权民法典420条债权确定事由(6种)
最高额质权民法典439条准用最高额抵押权规则
最高额保证民法典690条准用最高额抵押权规则

五、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要点(法释〔2020〕28号)

条文要点
第4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债权人可请求办理登记(登记请求权)
第6条流动抵押(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登记时间在先优先
第10条最高额抵押权中"新发生的债权"是否纳入最高额担保范围的判断
第54条物上保证人(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关联法规索引

专题相关条文
票据纠纷票据保证金质权(担保解释第85条→现为担保制度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编第807条)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抵押竞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0条)
民间借贷借贷+抵押的登记对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