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日期:2026年5月2日
专题:建设工程纠纷
收录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与建设工程纠纷最密切的核心规范
一、基本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编)
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
关联章节: 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
核心条文概要:
| 条文 | 内容要点 |
|---|---|
| 第788条 |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 第789条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第790条 |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 第791条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 第792条 |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 第793条 |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 第794条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参照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确定 |
| 第795条 | 工程价款的约定日期 |
| 第796条 | 建设工程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并支付价款 |
| 第797条 |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工期顺延,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
| 第798条 |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
| 第799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800条 | 承包人勘察、设计不符合约定导致工程返工、窝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
| 第801条 |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
| 第802条 | 承包人不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选择权 |
| 第803条 | 发包人可催告承包人限期改建;逾期未改且工程未完成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
| 第804条 |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 |
| 第805条 |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约定提供必要条件导致返工、停工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
| 第806条 |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797条规定参照合同约定裁判工程价款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施行日期: 1998年3月1日(2011、2019年修正)
关联重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发包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核心管理制度:
- 施工许可制度(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从业资格制度(第12-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从业人员须取得资格证书
- 发包分包制度(第24-29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质量管理(第54-63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质量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返修、返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施行日期: 2000年1月1日(2017年修正)
关联重点: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串通投标、黑白合同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 | 合同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 串通投标(第32、53条) | 中标无效;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 黑白合同(第46条) | "白合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以"白合同"为准(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 |
二、司法解释
【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 法释〔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
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
背景说明: 本解释一共45条,承继并整合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1号),是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主要的裁判依据。
第一编:合同效力
第1条【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白合同(中标合同)的认定标准: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后,又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2条【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
第3条【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合同的确定:
当事人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
第4条【超越资质等级承建的处理】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经当事人盖章签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编:工程价款
第6条【合同对计价标准无约定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且协商不成,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确定。
第7条【政府定价/指导价与市场价的调整】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且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原则上予以尊重。
第8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利息起算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9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10条【固定总价合同的调整】
当事人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二)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重大变化,且该变化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编:工期
第11条【开工日期的认定】
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二)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第12条【竣工日期的认定】
当事人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13条【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
但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编:建设工程质量
第14条【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15条【质量保证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向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一并主张权利。
第16条【质量保证金】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超过部分不视为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
在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或无约定时在缺陷责任期(通常为1-2年)届满后返还。
第五编:建设工程鉴定
第17条【造价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申请鉴定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
第18条【审价结论的采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经质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19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重大错误。
第六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20条【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其承包人可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21条【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22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23条【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该约定无效。
第24条【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承包人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七编: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第25条【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
第26条【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27条【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
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应扣除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获取的非法利益。
配套部门规章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正)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7-13条)
-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18-26条)
-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25-37条)
-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36-38条)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住建部建市规〔2019〕1号)
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认定标准 |
|---|---|
| 违法发包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
| 转包 | 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挂靠 | 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借用高资质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 违法分包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 工程造价鉴定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
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规范性文件
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 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 专业作业承包人须具备相应作业技能
四、法规要点思维导图(文字版)
建设工程纠纷核心法规体系
│
├── 基础法律
│ ├── 《民法典》合同编第788-808条(建设工程合同专章)
│ ├── 《建筑法》(资质、许可、质量)
│ └──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黑白合同)
│
├── 核心司法解释
│ └── 法释〔2020〕25号《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 ├── 合同效力(第1-5条)
│ ├── 工程价款(第6-10条)
│ ├── 工期(第11-13条)
│ ├── 质量(第14-16条)
│ ├── 鉴定(第17-19条)
│ ├── 优先受偿权(第20-24条)
│ └── 实际施工人(第25-27条)
│
└── 部门规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五、关联法规索引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文号/出处 | 关键条款 |
|---|---|---|---|
| 1 | 民法典 | 第788-808条 |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规定 |
| 2 | 建筑法 | 主席令第45号 | 资质、许可、质量 |
| 3 | 招标投标法 | 主席令第86号 | 必须招标、中标无效 |
| 4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 法释〔2020〕25号 | 全文45条 |
| 5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79号 | 质量责任 |
| 6 |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建市规〔2019〕1号 |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
| 7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财建〔2004〕369号 | 工程款结算 |
| 8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国务院令第728号 | 工程款支付 |
本文件整理自法律法规原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供参考学习使用,具体案件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