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的实务指南

来源:律之阁 | 发布日期:2026-04-13
# 股权转让纠纷的实务指南

## 一、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让渡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异议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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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同等条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关键程序问题。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的再次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但股东应当告知该受让人先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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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权转让的效力与登记

股权转让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和对外效力(对公司和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变动的对外效力以工商登记为标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或者质权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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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或原股东之间就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约定的特殊条款。实务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包括业绩对赌、上市对赌、股权回购等类型。

关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股权回购对赌的履行,该纪要同时规定,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于业绩补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出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无效。业绩补偿条款的约定应当尊重公司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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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须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特殊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形成竞价机制。

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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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3. 《企业国有资产法》
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5.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