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要点
来源:律之阁 | 发布日期:2026-04-13
# 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要点
##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一构造是认定诈骗罪的核心标准。
关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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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关联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的"明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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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追赃挽损的法律途径
追赃挽损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环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关于冻结止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查询、冻结工作,不得推诿、拖延,不得限制或者非法解除已冻结的存款、汇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追缴与退赔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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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呈现团伙作案特征。《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于诈骗团伙中各成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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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跨境电信诈骗的管辖与追逃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复杂的管辖权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的住所地。
对于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与遣返,《引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需按照本法进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赃款赃物的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账户,并积极引导被害人对涉案账户进行临时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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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