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法律要点

来源:律之阁 | 发布日期:2026-04-13
# 行政赔偿的法律要点

##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结合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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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和司法审查两个阶段。《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关于赔偿申请的提出,《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期限,《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服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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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确立了人身自由赔偿的法定计算标准。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冻结财产的,解除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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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授权或委托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责任承担,《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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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赔偿请求人提起的司法审查程序。《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时,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关于赔偿决定的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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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5.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