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与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3日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9p016NJNFqaLA8QEIrATzQ **原始PDF:** https://www.szlawyers.com/file/upload/20240130/file/20240130101211_9b114627b10d4ee7b38b6ecb0daf7d86.pdf --- ## 第一部分:北京三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 一、北京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征 **【发言人:薛强(党组成员、副院长)】**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介绍三中院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征。 建筑行业是事关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保障民生福祉、防范重大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案件不断增多的新情况,北京三中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注重以实质公平理念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增强服务保障首都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首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北京三中院深入调研近年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并以此为专题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总结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助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以期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市场有序运行、推进建设工程纠纷治理提供有效路径。 ### 二、三中院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综述 随着北京市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同时基于建工领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常常会接受一些格式条款,从而产生了更多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从案件数量来看,2020年至2023年四年期间三中院新收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829件(2020年477件、2021年797件、2022年689件、2023年至今866件),审结各类建设工程纠纷2648件(2020年476件、2021年647件、2022年713件、2023年至今812件),新收、审结建工案件均呈上升趋势。 梳理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审结的51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类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占比最大,分别为68.6%、16.6%;其次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11.4%;此外有少量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从诉讼标的金额上看,100万元以下案件319件,占比61.8%;500万元以下的案件57件,占比12.4%;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件,占比2.1%;1000万元以上案件11件,占比2.4%。总体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现出主体多、标的金额大的特点。 从结案方式上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57件,占案件总数的88.4%;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12件,占案件总数的2.3%;撤回上诉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4.3%;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24件,占案件总数的4.5%。可以看出,较其他类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调撤难度大。 从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共计98件,占案件总数的17.5%,较之其他类型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占比高。 ### 三、三中院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特征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专业性强、参与方多、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在实际履行中变更频繁、竣工验收结算程序复杂繁琐等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乃至实际施工人各方地位不平等,无论是合同效力、合同主体、质量标准、工程量和价款、付款数额和节点、违约责任,抑或鉴定意见、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在诉讼中均易产生争议,诉讼成本较高。此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涉及项目审批、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银行金融、消防管理、质量技术诸多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也较多。 与此对应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1、涉诉主体多样化,法律问题复杂,存在专业壁垒。** 不同于其他领域民事案件,建设工程纠纷上中下游涉及多重主体,一项工程可能涉及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借用、挂靠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易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大量存在,且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大量专业用语,对法官相关领域知识掌握的要求较高。 **2、诉讼争议事项多、合同条款复杂、法律关系叠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清工程价款数额、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关键事实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亦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大、时间长。 **3、案件审理周期长、调撤率低。**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标的额较高、证据数量庞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当事人矛盾对立往往比较严重,因此调解工作开展较为困难,审理周期也较长。 **4、启动鉴定程序频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常选择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的依赖性强,增加了案件审理时间,对于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也存在一定争议。 **5、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地位不平等。** 发包人通常处于强势及合同有利地位,承包人、分包人等对于合同拟定的话语权较弱,直观体现于合同中"权利放弃"与"结算条件"两类条款,前者以情势变更弃权条款、垫资施工条款为典型,后者则常见于政府审计条款与"背靠背"条款,该等条款效力、性质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尚存争议,导致弱势的合同主体在纠纷产生后易遭受损失,无法顺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 通过对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特征及审理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该类纠纷化解及预防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三中院一直以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延审司法职能,争取形成多元解决纠纷合力,做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工作。 --- ## 第二部分:北京三中院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机制及裁判思路 **【发言人:全奕颖(民三庭庭长)】**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仁: 大家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北京三中院着力建立以下四项机制,努力实现建工领域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力争开启建工领域诉源治理新局面。 ### 一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多方力量 加强与住建委、规自委、工商联、建筑业协会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构建多元解纷合力;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拖延给付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促使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督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对于生效裁判认定的因迟延审计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及时向财政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依法依规组织评审、出具审计报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工程款结算争议问题,邀请住建委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出具专家意见,打破专业壁垒。 ### 二是建立两级协同机制,形成司法合力 2022年,三中院民三庭与通州法院民三庭签署党建共建合作协议,为落实协议内容,双方多次联合开展活动,并邀请涉建工案件较多的核心企业参加,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建工实务培训、跨审级法官会议、研讨会等方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对辖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整理统一裁判尺度意见、发改问题汇总、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向辖区人民法院发送;主动收集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工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建工领域资深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一对一答疑解惑。 ### 三是建立鉴定监管机制,打通鉴定堵点 司法鉴定结论对建工类案件裁判结果影响较大,部分案件引发自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为打通鉴定堵点,提升司法鉴定效率及公信力,三中院协同辖区人民法院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定期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开展调研座谈,加强日常沟通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委托流程,明确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为破解建设工程类案件鉴定依赖度高的难题,防止"有请必鉴""以鉴代审",建立涉鉴定类案件工作台账,加强对鉴定事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并由庭长对待鉴定事项进行监督把关。 ### 四是建立精准普法机制,确保靶向施策 三中院联合辖区人民法院深入建工类案件重点企业进行调研,问需于企,问计于企,以能动司法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并采取"订单式"普法的方式,解决困扰企业的法律难题,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强化诚信履约和证据意识,减少纠纷隐患;对存在较多诉讼案件的问题企业,及时以司法建议形式帮助企业填补管理漏洞,从源头化解纠纷。目前,三中院民三庭法官已赴北投集团、第一检测所、建筑业协会等多家企业、机构开展普法宣传,并就重复诉讼致使司法资源浪费问题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 --- ## 第三部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基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为落实实质公平理念,保证合同弱势方利益,针对相关问题,三中院提供以下裁判思路: ###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该问题的本质系合同不能履行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失金额确定问题。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具体金额的确定,考虑到工程未施工及鉴定成本因素,不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可参考全市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定额利润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规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审计结论尚未作出为由拒绝支付,对此问题应如何认定? 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的性质与目的不同。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目的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流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是否存在腐败浪费问题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工程结算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应付款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还有质保金、付款计划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据以确定最终欠付金额及后续履行安排的过程。因此,政府投资工程中的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所关注的内容并不一致,两者并无必然联系。 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合同履行行为,故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审核、审计结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金额。但政府部门出具审核、审计结论应存在合理期限,如果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应发函催促政府部门及时出具结论,如政府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的,法院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的,以结算的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如果未就工程价款结算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 (三)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定额核定工程款还是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虽然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公司所签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下,则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这样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裁判指引作用。 ###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 【未完整显示,待续】 --- ## 第四部分:典型案例通报 ###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 【案例内容待完整获取】 ### 案例二:某劳务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 【案例内容待完整获取】 ### 案例三:某装饰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固定总价合同变更后的工程款计算** 【案例内容待完整获取】 --- ## 附录:出席人员 - **薛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 **孟海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处长 - **全奕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 **李 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 **张 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处长 --- 来源:房地产裁判指南微信公众号 原始PDF来源:https://www.szlawyers.com/file/upload/20240130/file/20240130101211_9b114627b10d4ee7b38b6ecb0daf7d8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