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和指导律师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安全高效推进,有效防范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法律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性质与定位** 本指引系行业性、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律师办理光伏发电项目法律事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思路和工作建议。 本指引不构成强制性执业规范,亦不替代律师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及自身专业判断所需进行的独立分析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三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为下列主体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方/业主、工程总承包方(EPC)、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并购、转让、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或特定环节的非诉及诉讼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2. 风险导向原则 3. 勤勉尽责原则 4. 商业可行与效率原则 5. 全生命周期视角 6. 政策敏感性原则 ##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审批 **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项目类型、业务、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备案、用地审批、压覆矿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节能措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文物影响评估批复、军事影响审查意见、电网接入审批等) ## 第三章 光伏发电站的开发、设计所涉基础内容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概述、术语、选址、系统、储能系统等) ## 第四章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网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要求、验收标准和流程等) ## 第五章 光伏发电站的运维 **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运维阶段律师业务概述、运维重要性、运维模式、故障与事故分级处理、保险、安全、废弃物处理等)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条** 本指引为上海市律师从事涉及光伏发电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参考,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执笔人:** 曹世伟(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管晓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分所)、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王正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殷东东(北京炜衡上海分所)、黄博轩(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吴荣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