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2023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宣布恢复自愿碳市场运作,标志着暂停数年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正式重启。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制定,旨在为律师提供办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要点等。 **第二条 制订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至第四条** 办理前提与适用范围 ## 第二章 CCER运作机制、项目类型以及基础法律框架 **第五条至第八条** CCER运作机制包括项目开发与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证与签发流程、交易与抵消、监管与注销;项目类型包括可再生能源类、林业碳汇类、甲烷回收利用类、能源效率提升类、废弃物处理类、碳捕集与封存(CCUS)、农业减排类等;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衔接等。 ## 第三章 CCER开发流程(审定、备案、签发、计算)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阶段、审定阶段、备案阶段、监测核算与报告阶段、交易阶段 ## 第四章 CCER业务合规要点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涵盖项目真实性与数据可信性审查、过程性操作合规审查、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查、核查程序规范、核查报告要求、登记账户与交易账户合规、交易行为规范、技术咨询机构合规要求、检测机构合规要求、服务机构信用机制、减排量重复登记风险、信息披露与投资适当性瑕疵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风险、律师尽职调查与合规审查建议等。 ## 第五章 CCER业务应用场景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履约抵销(强制市场)、自愿碳中和/碳抵消(自愿市场)、减排项目开发与收益(项目业主)、碳资产管理与交易、碳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碳咨询与中介服务(服务机构) ## 第六章 CCER业务监管政策、国际化以及发展趋势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监管政策、国际化、国际化潜在问题、发展趋势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编写人:** 杨维一、李镔、邢程、陈建萍、杨晓凤、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