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 引言 **制定背景:** 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引入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民法总则》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成年人,2020年《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制度设计。 **概念说明:**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律师业务范围:** 协助设立意定监护关系;受委托代为履行监护/监督职责;直接担任监护人或监督人;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关系的设立 **第一节 意定监护方案的制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 考察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意定监护的情形;客观立场;信息收集;监护人的人选;多个监护人;替补监护人;设定监督人;监护受托人的意愿;"委托代理+意定监护"协议模式;意定监护协议的文本与内容。 **第二节 意定监护文件的公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建议公证;协助选择公证机构;协助准备公证材料;陪同公证办理流程。 **第三节 监护启动前的事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定期随访;任意解除;协议变更。 **第四节 监护的启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监护启动时点;参加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争取同案处理指定监护人;申请有关组织指定、申请法院确定及变更监护人;代理其他主体参加相关司法程序;"老养残"家庭的特殊应对;意定监护优先。 **第五节 律师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签订;收费模式;长周期业务的特别约定。 ## 第二章 意定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监护原则;监护职责概述;监护档案。 **第二节 关于人身照护事务的履职(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 人身照护方式;选择照护模式;不改变居所;探望被监护人;及时响应;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人身自由;满足社交需求;心理疏导。 **第三节 关于医疗事务的履职(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六条)** 了解被监护人健康信息;医保信息;安排定期体检;选择医疗机构;陪诊服务;参与医疗决定;规范就诊用药;对精神障碍被监护人的住院治疗;医疗知情同意;预防接种事宜。 **第四节 关于财产事务的履职(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编制财产清单;清点收入来源;日常支出规划;财产归集;独立和安全原则;禁止行为;对不动产/金融资产的管理;监护支援信托;新型金融工具运用;协助参与继承;被监护人财产不足的应对方法;对宠物的处理。 **第五节 关于纠纷应对事务的履职(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 被监护人被侵权的应对;在机构中受到侵害的应对;被监护人侵权的应对;消费纠纷的应对;医疗纠纷的应对;反诈;亲自或委托他人处理法律事务。 **第六节 监护履职的终止(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六条)** 监护关系终止事由;提交监护终止报告和移交财物;被监护人的身后事务(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开具死亡证明、遗体处理、遗体/器官捐献、办理户口注销、丧葬费用的支出、协助遗产管理人)。 ## 第三章 对意定监护人履职的监督 **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监督原则;监督职责概述;监督档案。 **第二节 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职情况(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四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形式;未按时提交合格报告的应对;报告的审核。 **第三节 调查监护相关情况(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 持续调查;自行调查;有限调查;证据固定。 **第四节 对监护人履职提出督促、建议(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情景;未依法履职的应对;不合理履职的应对;寻求相关单位支持。 **第五节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及追究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的内容;申请变更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监护人责任。 ##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零九条** **编写组(按姓名拼音为序):** 高明月(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高兴(组长,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吴琼(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徐巧月(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燕晓凤(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杨征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张玮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