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来源:** 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分类:** 新能源与碳交易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审批 - 第三章 光伏发电站的开发、设计所涉基础内容 - 第四章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与验收 - 第五章 光伏发电站的运维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和指导律师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安全高效推进,有效防范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法律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性质与定位** 本指引系行业性、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律师办理光伏发电项目法律事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思路和工作建议。不构成强制性执业规范。 **第三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律师为项目投资方/业主、工程总承包方(EPC)、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涵盖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并购、转让、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商业可行与效率原则;全生命周期视角;政策敏感性原则。 **第六条 基本工作要求** 知识储备;团队协作;文件审查与起草;尽职调查;沟通协调;风险报告与提示;档案管理。 ##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审批 **第七条 本指引适用的光伏发电项目**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发电是指利用沙漠、戈壁、水面、荒漠、山区地区等大面积未利用土地的地区和相对稳定的太阳能资源集中建设大型光伏电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八条 光伏发电业务** 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全流程法律服务;项目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及日常法律服务;项目退出及争议纠纷解决等。 **第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关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集中式及分布式)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存在被废止风险。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配套设施用地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压覆矿产批复**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批复** 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措施** 光伏发电项目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文物影响评估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军事影响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审批** ## 第三章 光伏发电站的开发、设计所涉基础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站所涉及的常用专业术语** 光伏组件、光伏组件串、光伏发电单元、光伏方阵、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站等基本概念。 **第二十四条 光伏发电站规模类型** 小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6MW;中型光伏电站:6MW<额定容量≤50MW;大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50MW。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光伏发电站设计选址** 选址应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结合电网接入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光伏发电系统** 大、中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多级汇流、分散逆变、集中并网方式。光伏组件类型: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和聚光光伏组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储能系统** "光伏+储能"(PV+ESS)是指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增加储能设备。离网光伏发电站应配置储能装置。 ## 第四章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概述** 并网是指将太阳能组件产生的直流电经过并网逆变器转换成符合市电电网要求的交流电之后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网要求(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涉网设备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6个月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要求(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合同。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验收标准和流程** 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验收。 ## 第五章 光伏发电站的运维 **第六十二条 运维阶段律师业务概述** 核心工作范围包括:协助项目业主对运维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推动建立运维缺陷管理体系;强化保险管理;识别全生命周期风险点。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运维模式** 四种主要模式:业主自主运维;全委托运维;联合运维;智能运维平台。 **第六十五条 运维故障与事故分级处理** 一级故障与事故:电气火灾、结构坍塌、人员触电等;二级故障:设备性能不达标、涉网参数超标等;三级故障:轻微组件损坏、数据传输延迟等。 **第六十六条 光伏电站保险** 主要险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分布式专属保险。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安全与废弃物处理** 报废光伏组件需交持省级《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商处理。废旧蓄电池需交由有资质主体处置。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为上海市律师从事涉及光伏发电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第七十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执笔人:** 曹世伟(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管晓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所)、李韧(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王正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殷荣东(北京炜衡上海所)、黄博轩(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吴荣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