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第三条 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成中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 ##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技术创新的产学研用合作。 ##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第五章 数据交易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交易中介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九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四十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不及时处置数据安全风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