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法规汇编 --- ## 一、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2014年10月10日实施) ### 主要内容: **第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定义 - 包括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益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 **第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未经被侵权人同意擅自公开,或虽同意但超出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 -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四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 - 转载者应当承担与其注意义务相适应的责任 - 转载他人作品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 -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考量因素 - 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影响 -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 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 --- ## 二、涉网络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实施) ### 主要内容: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 其他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工具通道等技术支持 - 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 犯罪数额的计算 - 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等 - 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 **第十一条** "明知"的认定 - 接到他人犯罪危害信息举报后不查处 - 收取费用后不履行监管职责 - 其他足以认定主观明知的情形 --- ##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实施) ### 核心条款: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 取得本人同意 -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 - 处理者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 - 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 - 个人信息类型 - 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 医疗健康、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 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需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三十二条** 委托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委托合同中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等 - 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 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求 - 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 或经专业机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或与境外接收方签订标准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个人的查阅、复制权 - 个人有权向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 - 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途径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 -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的报告义务 - 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处理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通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四、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实施) ### 核心条款: **第十九条** 数据分类保护制度 -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为国家核心数据 - 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义务 - 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 留存交易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的出境管理 - 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规定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的数据应在境内存储 **第三十二条** 数据交易中介服务规范 - 不得交易来源不明的数据 - 应留存交易来源和交易记录 **第三十八条** 政务数据开放 -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 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法处理数据或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 ## 关联法规索引 | 法规 | 实施日期 | 文号 | |------|----------|------| |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 2014-10-10 | 法释〔2014〕11号 | | 涉网络犯罪司法解释 | 2019-11-01 | 法释〔2019〕15号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11-01 | 主席令第91号 | | 数据安全法 | 2021-09-01 | 主席令第84号 | --- *整理时间: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