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汇编 - 刑事 --- ## 案例1:俸红飞故意杀人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 案例2:某公司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挪用公款罪 **裁判要点**: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挪用公款故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操纵、影响单位做出集体决策,虽然公款使用形式上经集体研究,但无法真实体现单位意志,应认定为"个人决定"。 **引用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 案例3:王某某爆炸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爆炸罪 **裁判要点**: 对于手段隐蔽且被告人不认罪的爆炸案件,要紧扣客观证据牢固建立"人"与"案"的关联。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 案例4: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 **裁判要点**: 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应当综合评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唯数量论,机械比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 **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 ## 案例5: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裁判要点**: 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认定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要注重对毒品犯罪上下家言词证据等关联证据的深入挖掘。对于行为人长途购买毒品的,还要注重审查是否涉嫌运输毒品犯罪。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 案例6:魏某受贿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受贿罪 **裁判要点**: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自身职权进行的调查、核实、确认等活动均系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具体公务行为。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 案例7:张某职务侵占案(合同诈骗)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点**: 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应严格依法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合同关键要素的欺骗,进而表现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 案例8:孙某集资诈骗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集资诈骗罪 **裁判要点**: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吸收资金,且集资后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吸收资金还本付息,最终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