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汇编 - 行政 --- ## 案例1: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行政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案例2: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行政处罚 **裁判要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对被处罚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影响。经过负责人的集体讨论,不仅能够防止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 案例3: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备案行政诉讼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消防验收备案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 ## 案例4:某公司诉某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补偿 **裁判要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 **引用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案例5: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裁判要点**: 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 ## 案例6:某公司诉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燃气经营许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行政许可 **裁判要点**: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 ## 案例7:某公司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未批先建非法占地)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行政处罚(土地)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案例8:某公司诉行政机关矿产压覆审批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由**:行政允诺/矿产压覆 **裁判要点**: 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