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新发展与实务要点——以《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为核心 ##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背后,往往伴随着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复杂权利冲突。这类冲突的本质,是财产权利的"名实不符"——即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复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逐年增加,裁判规则分散、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来最为系统、全面的专门规范,对程序规则与实体标准均作出重大完善。本文结合《解释》条文及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要点与实务难点进行梳理分析。 ## 二、制度框架与起诉要件 ### (一)前置程序:执行异议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并未就此阻断——其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 (二)当事人地位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解释》第二条针对多轮查封情形作出补充规定:金钱债权纠纷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这一规定旨在一揽子解决多方权利冲突,避免当事人多头诉讼、判决矛盾。 ### (三)关联诉求的合并审理 《解释》第四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实务中确权请求被拒之门外、案外人须另行起诉的困境,有力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 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标准 ###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执行异议之诉中最为常见的议题,《解释》第十一条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 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法院;(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例一:进城务工人员购房排除抵押权执行(典型案例三)** 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款20.51万元并实际收房入住。韩某一家四口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某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抵押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韩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韩某名下有农村住房,但其在市区购房系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农村住房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城市工作生活的现实需求,案涉商品房属于生存利益范畴,相较于银行的商事利益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最终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本案确立了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购房的消费者认定标准:判断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着重审查购房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房屋对购房人是否用于居住生活,而非机械地以"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房屋"作为排除标准。 **案例二:改善型住房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典型案例二)** 韩某平、王某为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学区电梯房。韩某平名下另有一套郊区无电梯住房。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符合消费者条件,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认定,除考虑住房面积外,还可能涉及居住环境的提升,包括地理位置更优越、配套设施更完善、教育资源更优质等因素。案涉房屋系学区房且实现了入学目的,属于刚性住房需求;同时属于改善型住房需求,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最终改判支持排除执行。 ### (二)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 《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以其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强制执行的,须在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补偿的不动产位置明确特定。 **案例三:村民小组拆迁安置房排除抵押权执行(典型案例四)** 某村民小组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开发公司向银行借款及抵押登记时间。其后,因开发公司未能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包含安置房屋在内的多处房产。村民小组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某村民小组因征收补偿而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于银行所享有的金钱债权。判决支持村民小组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房抵债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房抵债情形下案外人权益的保护路径。案外人以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为由,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须满足: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折价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 **案例四:工程款折价房排除抵押权执行(典型案例五)** 紫某公司与银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银某公司以13套房屋作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680余万元,并将房屋钥匙交给紫某公司。其后,紫某公司与银某公司签订了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因另案借款纠纷,法院查封了包括上述13套房屋在内的房产。紫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不动产是承包人投入劳务、材料等成本通过施工行为转化而来,是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载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而赋予的特别权利,以房折价系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可以排除抵押权或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判决支持承包人排除对涉案13套房屋的执行。 ### (四)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须证明: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解释》第十六条对"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作出细化认定:查封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此要件:(一)案外人已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了登记申请材料;(二)案外人已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登记的请求;(三)案外人办理登记存在客观障碍。 ### (五)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带租拍卖与不带租拍卖两种情形下的不同裁判规则。案外人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的,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亦应支持。 但无论租赁在先还是在后,承租人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止法院对案涉不动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即"可以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对带租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四、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惩治 《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作出严厉规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虚构借款、以房抵债规避执行构成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六)** 赵某于法院查封常某房屋前一天,持82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常某,立案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民事调解书。随后双方签订《房屋抵顶协议》将案涉房屋抵偿债务。常某名下房屋被查封后,赵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 法院在审理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赵某与常某之间存在循环转账:赵某主张借出82万元后第3天,常某随即向赵某转回85万元,且常某在转账后已挂失旧卡号,新卡号在伪造借条时并不存在。法院据此认定以物抵债的真实性存疑,判决继续执行。 同时,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对常某、赵某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 五、实务要点总结 **第一,管辖确定以执行异议提出时为准。** 《解释》统一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了此前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对指定执行、委托执行情形须由原执行法院管辖的做法。 **第二,关联诉求一并处理,避免程序空转。**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给付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举解决确权与执行两个问题,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三,消费者认定注重实质审查。** 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购房、改善型住房购买,只要系满足真实居住需求,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获得排除执行保护,不机械适用"唯一住房"标准。 **第四,商品房消费者可请求办理过户登记。**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案外人起诉请求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解决了以往排除执行判决不解决产权过户问题、导致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房屋权利仍处于僵局的困境。 **第五,严格防范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将综合审查合同真实性、付款真实性、占有情况、银行流水、款项流向及双方关系等因素。虚假诉讼一旦认定,不仅判决驳回,行为人还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诉的严厉后果。 --- **参考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2025年7月23日发布,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典型案例:韩某案(2024年典型案例三)、某村民小组案(2024年典型案例四)、紫某公司案(2024年典型案例五)、赵某案(2024年典型案例六) 7.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执行局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8. 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梳理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