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认定与处理 ## 一、制度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制度。该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系统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 ## 二、起诉条件与程序要件 ### (一)前置程序:执行异议审查 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 ### (二)当事人地位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 (三)管辖法院 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一条,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执行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衔接,减少因执行法院变动带来的管辖争议。 ## 三、审理范围与核心要件 ### (一)审理范围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反之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断 **1.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3.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承租人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止法院对案涉不动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 ## 四、典型案例 ### 案例一: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抵押权执行案 **案情简介**: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4月2日,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金额20.51万元,韩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费。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韩某装修入住至今。韩某及妻子、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51套房屋作抵押。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银行诉至法院并取得生效判决。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后,韩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银行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审理法院认为,韩某虽然在市区购买房屋,但其在农村仍有住房。判断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购房人时,应着重审查购房人家庭基本情况、房屋对购房人是否用于居住生活。韩某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参考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 案例二:学区房买受人排除执行案 **案情简介**:韩某平、王某系夫妻。2009年,韩某平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面积为104.4平方米,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韩某平支付购房款27.66万元。后因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案涉房屋,韩某平、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执行法院以韩某平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为由,裁定驳回了异议请求。韩某平、王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韩某平、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韩某平名下现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于2003年购买,面积为102.19平方米,没有电梯,位置位于郊区。而案涉房屋系某重点小学学区房,韩某平、王某为孩子入学而购买。 **裁判要旨**:二审判决认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对于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作了进一步完善,没有简单从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对于不违背"房住不炒"政策、符合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情形,应认定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案涉房屋系学区房,韩某平、王某为孩子入学而购买,符合刚性住房的需求;同时,案涉房屋是位于城市中心的电梯房,亦符合改善型住房的需求。韩某平、王某购买案涉房屋符合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参考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 案例三:保证金质权排除执行案 **案情简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郑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某建材公司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债务履行。后因某建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法院对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银行主张对该保证金享有质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金特定化的实质意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财产中划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质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 ## 五、实务要点 ### (一)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仅限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于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等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 ### (三)虚假诉讼的防范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异议所依据事由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真实内容和法律性质,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等,防范虚假诉讼。 ## 六、结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制度。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则、审理范围、权利救济途径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当事人在提起或应对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及实体法判断标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 **参考案例**: 1. 韩某诉某银行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 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3.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2015)民提字第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