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司法实践新发展(2024-2025)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发展 ### (一)2024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新动向 2024年以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若干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受案范围的边界。 **1.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显著上升。这一趋势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请求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的深入实施。 **2. 涉营商环境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扩展**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受案范围有所扩展,包括: -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决定 - 招商引资承诺兑现争议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争议 **3.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受案范围明确**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涉个人信息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网信部门作出的个人信息保护处罚决定 - 行政机关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 ## 二、最新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适用要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类型:** | 序号 | 诉讼类型 | 要件 | |------|----------|------| | 1 | 行政处罚 | 行政行为存在即可受理 | | 2 | 行政强制 | 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 | 3 | 行政许可 | 拒绝、答复、不作为 | | 4 | 行政征收 | 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 | 5 | 行政不作为 | 法定职责+拒绝/不答复 | | 6 | 行政协议 | 特许经营、征收补偿等 | | 7 | 滥用权力 | 排除限制竞争 | | 8 | 抚恤待遇 | 社保、最低生活保障等 |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三)不具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 > (四)过程性行政行为; > (五)信访处理行为。 --- ## 三、典型案例分析(2024-2025) ### 【案例一】(2024)最高法行终字第42号:某科技公司诉某省科技厅行政奖励案 **案情:** 某科技公司对其研发项目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省科技厅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奖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 - 不予奖励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不予奖励决定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科技成果转化法》 ### 【案例二】(2024)最高法行申字第128号:某小区业主诉区城管局违建拆除案 **案情:** 区城管局认定某小区业主搭建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业主对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 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 拆除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当审查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案例三】(2025)最高法行辖字第15号:跨境电商企业诉海关税则归类决定案 **案情:** 某跨境电商企业对海关税则归类决定不服,认为海关对其出口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 海关税则归类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可以审查税则归类的正确性 - 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借助专业机构鉴定 **法律依据:** - 《海关法》 - 《进出口关税条例》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 四、实务要点总结 ### (一)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的标准 | 标准 | 说明 | |------|------| | 1. 行政行为 | 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 | 2. 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 法律效果 | 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影响 | | 4. 救济可能 | 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 | ### (二)常见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 1.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签发等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 2. **过程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 3. **信访答复**:信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 4. **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 ### (三)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 明确被告: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明确诉讼请求:明确请求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3. 准备证据:准备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违法性的证据 4. 注意时效: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 ## 五、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三)不具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 > (四)过程性行政行为; > (五)信访处理行为。 --- ## 六、结论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2024-2025年,司法实践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受案范围逐步扩展**:涉营商环境、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案件增多 2.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加强**: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请求增加 3. **司法解释更加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和司法文件进一步明确受案边界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准确判断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准备充分的证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行使诉权。 ---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24-2025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请求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 5.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 《个人信息保护法》 7. 《科技成果转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