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法律边界与实务要点 ##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边界。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对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行系统分析。 --- ##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 ### (一)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二)司法解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解释还对"行政行为"作出了扩大解释,包括: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单方行政行为 - 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 行政允诺、行政答复等事实行为 -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 三、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指导性案例26号:李健英诉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要点:** 李健英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李健英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不作为违法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6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 【案例二】(2017)最高法行再字第25号:某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情要点:** 某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市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 - 应当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及履约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 ### 【案例三】(2020)最高法行申字第5421号:个体工商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要点:** 某个体工商户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该商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仍可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 ##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详解 ### (一)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但应当注意: - 仅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仍可受理 - 以外交为由但实际针对特定个人的行政行为,可受理 ###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可直接起诉。但: - 公民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认定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可诉。但: - 涉及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决定,可受理 - 公务员对工资、福利等具体待遇决定不服,可受理 ### (四)最终裁决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诉。但: - 仅限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 行政法规不能设定最终裁决 --- ## 五、实务要点总结 **(一)判断标准:行为标准 + 权利标准** 1. **行为标准**:是否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2. **权利标准**:是否侵犯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管辖法院** -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期限**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举证责任**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 被告不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 六、结论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界定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边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采取"概括式 + 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既明确了典型受案类型,又保留了适度的发展空间。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准确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避免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裁定驳回。 --- ##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6号 4. (2017)最高法行再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5. (2020���最��法行申字第5421号行政裁定书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 *本文共计约1850字,仅供参考。* **撰写日期:202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