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 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 ### (一)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高压电触电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经营者主张免责的,只能证明损害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电力法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触电类型与责任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按照电压等级和活动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高压电触电**: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高压"通常指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及高压活动。 **低压电触电**:低压电触电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高压电触电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从事高压活动**:高压活动包括高压电力设施的运行、高压电力线路的架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是指对高压活动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主体,一般为供电公司。 **2. 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受伤等后果。 **3. 免责事由**:高压电触电案件中,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二)低压电触电责任的构成要件 低压电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 三、电力设施产权与责任主体 ### (一)产权分界点的意义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 ### (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 **供电公司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网络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其所有或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电力设施造成的触电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用电用户责任**:用户对其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因其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二)损害赔偿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五、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高压线下施工触电案 某建设公司在进行道路施工时,施工车辆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车辆臂架触碰高压线造成操作人员触电伤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对高压线路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车辆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存在管理疏忽;建设公司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作业,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案例二:用户自有设备触电案 用户王某从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表后自行接电线用于农田灌溉,因线路老化破损导致漏电,造成路过的行人李某触电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王某作为用户自有线路的产权人,对该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 案例三:未成年人攀爬变压器触电案 10岁小学生张某与同伴到村边玩耍,攀爬到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上玩耍,触碰高压电后严重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高压电力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存在管理过错。判决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六、触电事故预防建议 ### (一)供电企业安全责任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于人员密集区域和易发生事故地段的电力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二)产权人管理义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定期检查设施状况,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对于高压电力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并采取隔离、围挡等防护措施。 ### (三)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远离高压电力设施,不攀爬、不接近变压器、电力线路等设备。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危险电力设施。 ---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