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认定 ##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 ###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规定了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或逃逸动物的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征 **1. 无过错责任为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免责。 **2. 过错相抵为辅**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免责或减责事由。 **3. 严格责任适用于烈性犬**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免责事由。 ##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 (一)责任主体 **1. 动物饲养人** 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动物饲养人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 **2. 动物管理人** 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即使不是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夫妻共同管理**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作为动物的共同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 (三)免责事由 **1. 被侵权人故意**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 (四)损害范围的认定 **1. 人身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害** 动物致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精神损害** 因动物侵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致害责任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违反管理规定"的认定 **1.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是认定"违反管理规定"的重要依据。例如,许多城市规定禁止在市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或者要求犬只进行登记、接种疫苗、外出系犬链等。 **2. 国家标准** 《动物防疫法》《犬只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中关于动物管理的规定,也是认定"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据。 ###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 常见的安全措施包括: - 外出时系犬链、戴嘴套; - 佩戴犬牌; - 携带免疫证明; - 采取其他防止动物伤人的措施。 未采取上述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四、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 **1. 烈性犬** 各地方性法规通常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如藏獒、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等。 **2. 其他危险动物** 危险动物不仅限于烈性犬,还包括其他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动物,如大型蟒蛇、猛兽、剧毒动物等。 ### (三)严格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这一规定体现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精神。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 (四)典型案例 **案例:刘某某饲养禁止饲养犬只致人损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判决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五、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二)归责原则 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应当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 (三)"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 动物园应当证明: - 动物栏舍、安全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 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 采取了防止动物伤人的必要措施; - 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 - 在发生动物伤人事件时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 六、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二)责任主体 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责任主体。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遗弃、逃逸期间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三)实务要点 **1. 遗弃行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明确表示不再饲养动物,构成遗弃。 **2. 逃逸行为的认定** 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构成逃逸。 **3. 责任承担** 无论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 七、第三人过错致动物损害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二)责任承担 **1. 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追偿权**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八、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犬只未接触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陈某某饲养的犬只因吠叫、追赶等方式惊吓到骑电动车的张某某,导致张某某摔倒受伤。犬只并未与张某某发生直接身体接触。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认为,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不以直接接触为要件。动物的行为(包括吠叫、追赶等)惊吓他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动物致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二:烈性犬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于某骑电动三轮车在某村内行驶时,遭到何某饲养的烈性犬追赶,导致于某受伤。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三: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游客李某某在某动物园游览时,被园内动物咬伤。李某某起诉要求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辩称已尽到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动物园应当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应当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 九、实务要点 ### (一)对动物饲养人的建议 **1. 依法饲养** 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免疫手续。 **2. 采取安全措施** 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外出系犬链、戴嘴套等。 **3. 禁止饲养烈性犬** 不得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4. 购买保险** 动物饲养人可以购买动物责任保险,分散损害赔偿风险。 ### (二)对动物管理人的建议 **1. 履行管理职责** 动物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2. 专业管理** 管理危险动物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设施** 管理动物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设施,防止动物逃逸或伤害他人。 ### (三)对被侵权人的建议 **1. 及时就医** 被动物咬伤、抓伤或惊吓后,应当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 **2. 保全证据** 被侵权人应当保全证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事实的证据。 **3. 依法维权**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 ## 十、法律风险提示 ### (一)动物饲养人面临的风险 **1. 赔偿责任风险**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处罚风险** 违反动物管理规定饲养动物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风险** 饲养动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 (二)动物园面临的风险 **1. 赔偿责任风险**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举证责任风险** 动物园需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 (三)被侵权人面临的风险 **1. 举证困难** 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 **2. 赔偿执行困难**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力赔偿,被侵权人可能无法实际获得赔偿。 ## 十一、结语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点包括: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2.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免责或减责事由**; 3.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4. **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5.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饲养、管理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应当及时就医、保全证据、依法维权。 --- **参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参考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 新华网《"很萌很可爱"也是潜在危险源——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3. 安丘市人民法院《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典型案例》 4.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第1245条评注——动物侵权责任主体之辨 5. 智慧普法平台《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