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 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认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概述 ### (一)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者倒塌、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二)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的类型 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责任主体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主体包括: **1. 所有人** 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享有所有权的 人,同时承担管理义务。 **2. 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 **3. 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而使用建筑物,同时负有管理义务的人。 ### (三)致害物范围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致害物包括: - 建筑物主体,如砖瓦、墙皮、屋顶、院墙等; - 建筑物组成部分,如门窗、花台、烟囱、升降机、各种管线等; - 搁置物、悬挂物,如阳台上的花盆、鸟笼,外墙悬挂的广告牌、空调机等。 ### (四)加害形态 **1. 脱落** 脱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 **2. 坠落** 坠落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 ## 三、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办公楼的机关、修建厂房的企业等。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的,各个施工单位均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其他责任人**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三)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请求两者共担责任。 ### (四)免责事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五)追偿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 (一)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责任主体 施工人是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主体。施工人包括: - 道路施工人; - 地下设施安装人; - 其他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施工、安装活动的人。 ### (三)注意义务 施工人应当在施工期间: - **设置明显标志**:使他人能够识别施工区域; - **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施工区域或者受到施工活动的伤害。 ### (四)典型案例 **案情**:某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网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行人夜间通行时,掉入施工坑道受伤。 **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一)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责任主体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责任主体。管理人是指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 ### (三)归责原则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六、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小张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小区楼下时,被建筑物脱落的瓦片砸中头部,当场昏迷,经诊断为头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损失得不到赔偿,小张将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小刘、小吴等15人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建筑物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对建筑物脱落没有过错,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在大风天气未充分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建筑物脱落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例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某小学的院墙倒塌将路过的小谢砸伤。后小谢起诉要求该小学和承建该小学的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学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建筑物倒塌致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三:塑料门窗罩脱落致人损害案 **案情摘要**:小张在卫生室门口被大风刮落的塑料门窗罩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张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小陈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陈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及其后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负有管理义务,其加装的塑料门窗罩被风刮落,将小张砸倒,致其死亡。小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经小陈提醒后未及时进屋躲避,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小陈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上后加装的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加装设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案例四:厕所化粪池盖板断裂致人溺亡案 **案情摘要**:受害人杨某在某厕所内因化粪池盖板断裂溺亡。法院认为,厕所管理人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厕所及化粪池的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 七、实务要点 ### (一)对所有人的建议 **1. 定期检查维护** 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保存证据** 建筑物所有人应当保存建筑物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或已尽到管理职责。 **3. 购买保险** 建筑物所有人可以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分散损害赔偿风险。 ### (二)对施工单位的建议 **1.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2. 设置警示标志** 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3. 保留证据** 施工单位应当保留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 (三)对被侵权人的建议 **1. 及时就医** 受到建筑物损害后,应当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 **2. 保全证据** 被侵权人应当保全证明建筑物存在缺陷或施工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3. 确定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应当准确确定责任主体,选择适当的被告提起诉讼。 ## 八、法律风险提示 ###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面临的风险 **1. 连带责任风险** 建筑物倒塌致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2. 追偿不能风险**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如果其他责任人无力赔偿,可能无法实际获得追偿。 ### (二)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面临的风险 **1. 赔偿责任风险**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管理维护风险**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否则可能因建筑物缺陷导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三)施工人面临的风险 **1. 赔偿责任风险**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处罚风险** 施工人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九、结语 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点包括: 1.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2. 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由**施工人承担责任**; 4.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管理、维护、施工义务,防止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 --- **参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考来源**: 1. 澎湃新闻《普法微课堂: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 2. 知乎专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252》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9:关于建筑物》 4. 法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释义》 5. 君合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纠纷处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