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权纠纷的处理:法律适用与实务要点分析 ## 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债权纠纷是破产程序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纠纷的类型日趋复杂,涉及债权确认、债权清偿顺位、破产抵销权、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等诸多方面。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典型司法案例,对破产债权纠纷的处理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规则 ### (一)债权确认的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确认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69号案件中明确,债务人破产,与其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即使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亦可行使抵销权。抵销范围应以债权人申报且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限。 ### (二)典型案例:管理人责任纠纷中的债权确认 在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再审判决,入库编号:2025-16-2-297-001),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合同被另案判决解除。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李某申报债权7547094元,并主张用涉案房屋抵销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双方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清理型的债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可以认定为债权请求权,可以主张抵销。抵销范围应以李某申报且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及相应利息为限。该案明确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对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 ### (一)清偿顺位的法定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二)消费者购房人权益优先保护 在陈某诉上海某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上海某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音公司)重整案中,法院认定消费者购房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优先性,清偿顺位居于抵押权之前。该案体现了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精神,明确了消费者购房人权益优先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信托公司发放贷款时并未对抵押物状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另案判决亦给予信托公司抵押权不能实现的权利保障,因此支持陈某过户并涤除抵押权的诉请。 ## 四、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限制 ### (一)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抵销权效力 在上述李某诉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指出:《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提出抵销的要求后,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否定了李某的要求,而没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影响了李某抵销权的行使,其具有过错。 因此,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管理人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李某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清算事务所、某律师事务所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向李某支付7547094元(债权本金),不足部分由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李某财产损失50万元。 ## 五、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 (一)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在某银行深圳分行诉某宝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进行了实质审查。重整计划约定金融机构的债权由第三方承接,执行完毕的标准之一是金融机构的债权由第三方承接。但经查,承债人至今未按重整计划向某银行深圳分行现金清偿并出质股票,构成实质违约。 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某银行深圳分行的主债权未在重整程序中获得实际清偿的情况下,其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最终判决确认某银行深圳分行对某宝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共计4.16亿元。 ### (二)2025年破产重整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的2024年度典型案例显示,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上海某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是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重整实现债务人挽救与债权人清偿双赢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某音公司尚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支持公司继续经营,拥有互联网医院、保险代理服务资质等核心资产。重整投资人投入8000万元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对普通债权通过以药抵债、保险销售抵债等方式予以清偿,保留原股东50%股权及原管理层继续经营。最终职工债权、社保与税款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预估现金清偿率7.9%以上。 ## 六、实务要点总结 ###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 1. 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申报债权,提交完整的债权证明材料; 2. 管理人应当依法审查债权申报材料,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 债权人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二)抵销权行使 1.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管理人提出异议程序解决; 2. 债权人会议无权对抵销权能否成立作出决议; 3. 抵销范围以经确认的债权金额为限。 ### (三)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保护 1.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2. 主债权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重整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结语 破产债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平衡,需要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破产债权纠纷的处理规则将更加清晰明确,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 **参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42条、第43条、第61条、第64条、第92条、第113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3条、第42条、第43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参考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69号民事判决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二审民事判决 3. 上海破产法庭2024年度典型案例 4. 江苏省法院2024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